(一) 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1997年12月,正大公司向光明百货商店出售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正大公司多方调查后发现,该店因经营不善已欠债达150万元,资产仅为60万元。而甲因商店负债累累已不告而别。乙、丙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并表示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
(二) 万利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公司成立不久,因竞争过于激烈而经营不善,此时公司资产为4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及其投资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清偿所欠货款。
请问:法院是否应支持正大公司的诉讼请求?两家企业如何清偿所欠正大公司的债务?
1、 李华的大哥出资20万元,欲开办“宝宝乐”母婴用品商店,但不参与日常经营;
2、 李华的二哥未出资,拥有10%的干股,但想掌控商店的日常经营;
3、 李华夫妇亦未有出资,拥有10%的干股,也想掌控商店的日常经营,贯彻自己的经营理念;
4、 李华的朋友愿意提供10万元资金;请问:该商店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设立?李华如何能实现自己的经营意愿?
(三) 1998年以前,张某夫妻共同积累了26万元的财产。1999年,张某经其妻的同意,拿出了10万元的存款,租用了一处两百余平方米的厂房,购买了相关的设备,雇佣了50余名工人,独资开设了一鞋厂。因为制鞋技术不过关,自身缺乏经营管理经验,鞋业市场整体滑坡而竞争又异常激烈等等因素的影响,鞋厂亏损严重,累计拖欠工人工资109240元、厂房租金24000元、原材料货款6000元及税款1560元。债权人诉诸法院,张某决定关闭鞋厂。法院受理后查明,张某鞋厂的鞋子库存价值53600元,设备价值32000元。问:依照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本案鞋厂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四) 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与其家庭。2001年8月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一家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但后来经营状况恶化,负债10万元。潘某决定于2002年2月解散企业。问:
(1) 潘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的存在而求偿?
(2) 潘某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 潘某将该企业自行解散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 潘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五) 中国公民王某于2005年1月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特色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企业又分贝设立了3家分店,并聘请3名店长负责分店的经营,分店以总店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1年后王某出国,企业的业务交由其妻叶某管理。由于叶某缺乏经验,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甲分店店长与其亲戚合开一家与该企业经营同种特色餐饮的小吃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也转移到该小吃店。另一分店因拖欠租金而与业主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叶某在应诉时以该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本企业无关为由进行抗辩。2006年5月,叶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企业以逃避债务。请问:
(1)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和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应办理何种手续?
(3) 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4) 叶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5) 叶某解散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能否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六) 所罗门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鞋销售业务的商人。1892年,所罗门组建一个公司“所罗门有限公司”,并将他拥有的皮鞋店卖给公司,转让价格为30006英镑。作为对价,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共20006股,除他的妻子和五个孩子各拥有1股外,其余的20000股由所罗门拥有。此外,公司以其所有财产为担保向所罗门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公司经营了1年后陷入了困境,清算后资产仅剩下6000英镑。而此时,公司除欠所罗门的债券外,还欠其他无财产担保债权人7000英镑的债务。请问:公司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七) 某公司在一年财政年度末的利润为200万元,需交纳所得税33%,上年度末未弥补亏损为85万元。问:可以用于股东分红的最高数额是多少?
(八)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50万元;丁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赢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地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欠B公司货款达200万元。请问:①饮料公司在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②饮料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③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④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⑤B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九) 张向军是红光五金交电股份公司的董事。2006年1月,张以“飞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日本进口价值2320万元的家电一批,并出售给富丽华电器有限公司,获利514万元。红光五金交电股份公司董事会得知后,认为张身为本公司的董事,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张的行为无效。于是董事会决议责成张取消与富丽华电器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该批家电由红光五金交电股份公司买下,而富丽华电器有限公司则对此提出异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十) 三人合伙开办养兔场、甲、乙分别出资5万元,丙负责提供养兔场地、养兔设施并建造免舍,约定三人平均分担盈亏。甲、乙带了6万元的现金去外地购买优良免种,丙留下整理场地、建造免舍。丙在建造免舍的过程中.用马车拉建筑材料时不小心撞伤人,赔偿费用需要24000元。丙要求三人依约定分担,甲、乙两人不同意。问:依合伙法应如何处理?
(十一) 1999年,李、魏两人决定合伙开办一酒家,李出资10万元,魏出资8万元,约定年终按出资比例并负盈亏。第一年年终,盈利27万元,依约定李分得15万元。魏分得12万元。第二年。双方同意加设快餐厅.由魏追加投资7万元,当年4月,因食物中毒事件,需赔偿医疗费、支付罚款等共计25万元、双方依当时的经济状况.李拿出15万,魏拿出10万,及时支付了该笔款项,平息了该事件。酒家虽然没有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深受中毒事件的影响,生意异常清淡,年终又亏损了5万元(中毒事件的损失另计)、为能继续开张下去,李表示由他来先还这5万元债务,并追加投资5万元重新装修酒家,魏同意了。第三年,酒家盈利15万元。双方就此盈利分配问题发生纠纷。问①该酒家三年的盈亏分担,李依法可实得多少(即可分得的红利扣出应承担的损失和亏损后的实得部分),魏又是多少?②如果第三年,李拿出的10万元均为追加投资.其中5力用于弥补上年的亏损,另5万用于重新装修酒家,上述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十二) 1998年6月,A、 B、C三人分别出资 3万、9万和6万,合伙开办皮革加工厂,约定依出资比例分担盈亏。同年7月,向D赊帐购买了6万元生皮。因机器故障无法及时加上、梅雨天气等原因,开业不到半年,亏损了6万元。矛盾因而激化,C要求退伙,A、B同意C退伙,但要求C退伙前必须按约定偿还其所应承担的亏损2万元,并且C的6万元投资暂时无法归还而要等到皮革加工厂有盈利时才能归还。C同意了,支付了2万元给A、B.同时让A、B写了一张A、B欠C 6万元的欠条。C支付的2万元,A、B当作货款付给了D。A、B继续经营,但由于市场不景气、管理又不善等原因,亏损继续增加,达20余万元。A、B两人终止合伙,变卖了加工厂的财产,仍欠10万余元(包含仍欠D的4万元和C的出资6万元)。在C、D两人的一再催讨之下,A、B两人干脆到外地躲了起来。D在找不到A、B两人的情况下,就向C追要,C认为自己退伙时已经偿还了自己所应承担的债务,现在和D一样同是债权人,没有义务还钱给D。问:本案依法如何处理?
(十三) 2003年 8月,赵、李、王三人每人出资 8万元,签订了共同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合伙协议。9月份,三人办理了有关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向信用社贷款 30万元。厂里效益不错,但一直没有分红,而是不断扩大规模。1998年6月,经李、王同意,赵把自己在厂里的出资份额以12万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了袁。当月,袁向赵交付了12万元,羽绒加工厂也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厂变更手续.将合伙人由赵变更为袁,1998年11月,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损失殆尽,信用社在多次催讨贷款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赵、李、王、袁四人。法院受理后查明,袁没有其他财产,赵有15万元存款,李有7万元存款,王有9万元存款。问:①本案纠纷依法如何处理?②如果赵某是经李、王同意以拿回8万投资和分红2万的条件退伙,也依法办理了退伙手续,后袁某经李、王同意以10万出资入伙,与李、王享有同等权益,各方也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①的问题又如何处理?
(十四)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问:
1、 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 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 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 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十五) 1989年 5月,某市东方制药厂 (以下简称甲方) 与某国大西洋制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
(十六) 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整套生产若干品种西药的技术(包括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及质量控制等)。甲方以提成的方式,每年按产品净销售额5%向乙方支付技术使用费,合同期限为6年。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全部有关的技术资料交给甲方,并派技术人员来中国帮助甲方具体实施。
(十七) 在甲、乙方的共同努力下,甲方很快地掌握了这些技术,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打入了国际市场,但由于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并未对“产品净销售额”这个概念加以必要的定义,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提成费时,双方发生了争议。
(十八) 甲方认为,“产品净销售额”的定义应为:产品净销售额 = 产品销售总额 - 销售退回 - 硝售折让 - 包装费 - 运输费 - 保险费 - 销售费用 - 税金;
乙方认为“产品净销售额”的定义为:产品净销售额 = 产品销售总额 - 销售退回 - 销售折让。
按照甲方的定义计算,净销售额为400万美元,应支付的提成费为20万美元,按照乙方的定义计算,净销售为500万美元,应支付的提成费为25万美元,即按乙方的定义计算比按甲方的定义计算提成费多出5万美元。为此,双方进行了多次的谈判交涉,最后采取了折衷的方法:即由甲方向乙方支付22万美元的提成费,才使纠纷得以解决。事后,甲方仍感到提成费太高,自己在经济上受到很大损失。
(十九)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H 西服厂; 被告:G百货公司
1999年11月1日,G百货公司向H西服厂订购了特定颜色、规格和款式的西服200套,总价款50万元,1999年12月31日前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约定被告G百货公司向原告H 西服厂支付定金10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
1999年12月20日,原告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原告不得不削价处理,累计损失达20万元,遂诉诸法院,
原告请求判决定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对原告的一二项请求予以认可,第三项中判定赔偿5万元。
(二十) 借用合同专用章而产生的争议案
【案情简介】原告:某煤矿 被告:A企业 被告:某燃气公司
某燃气公司下属的A企业因急需煤炭,在与某煤矿订完购煤合同后准备加盖公章时,发现本单位专管合同专用章的人员外出,而煤矿方面的签约人员又急于返矿不愿再等。
这种情况下,A企业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燃气公司办公室的负责人员商量了一下,就盖上了该燃气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A企业不按期支付货款,煤矿再三催要无效,便以A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燃气公司一起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燃气公司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认为这是A企业的事,与己无关,到法庭上说明一下情况就行了,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经过法院审理判决,A企业败诉,因A企业无偿还能力,由燃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 北京某食品公司因生产需要欲从海南省某贸易公司购进2000公斤椰蓉和1000公斤桂花,于1998年7月23日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该贸易公司发出了要约,约定8月5日前函复有效。该要约于7月27日到达贸易公司。7月28日下午,该食品公司经理胡某在市商委召开的各大食品公司生产协调会上获悉,今年的“月饼大战”将比去年更激烈,很可能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如盲目生产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积压和亏损。得到这个信息后,胡某立即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们一致认为,应当减少月饼的生产,加大有利于中老年人健康的无糖型小食品的生产,决定立即停止从海南进货。
思考:食品公司有权无条件地取消定单吗?如果公司欲保留无条件取消发盘的权利,发盘时应特别注意什么内容?
(二十二) 服装个体户张某,急于转租店铺,一面在店铺的门口贴出一份转租告示,一面积极与熟人联系。7月13日,张某先是与同学王城商量,商定转租价格是10万元,王某表示要再仔细考虑。张某要求王某在10天内回话。过了两天,李某到祥云商城购物,看到张某的转租告示后,当即联系张某洽谈转租事宜。张某表示现在想租的人很多,谁先付款,店铺就租给谁。李某在第二天即7月16日就带着现金到商城与张某签订协议,并且办理完转租手续。张某的同学王某与张某谈过之后,回家与家里人应该不错,决定租下来。于是王某从兄弟那里共借得4万元,把家里两头奶牛折价卖得2万元,把自己在银行的定期存款提前提出来,这样共筹得10万元。7月20日,当王某来到祥云商城时,却发现李某在指挥工人装修店铺。李某告诉王某,张某已经将店铺转租个她了。王某指责张某不守信誉,要赔偿自己因为折价卖牛和提前取走定期存款而损失的利息。
思考:如果张某并没有和王某约定10天内回话,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十三) 我国A公司拟参加某宾馆室内装修投标,为更确切的估算投标标底,向美国B公司讯价购买300套卫浴设备,并说明“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的估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为8月8日,开标日期为8月25日”。B公司于8月1日向我方公司发出出售300套卫浴设备的要约,我方认为价格合理,遂据此计算标底,并于8月8日递交了投标书。但因市价上涨,美方于8月15日发出撤销发盘的通知。我方收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撤销发盘。开标时,我公司中标,即于8月26日对美方8月1日的发盘表示接受。美方回电称其发盘已经撤销,合同不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成立。
(二十四) 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报马口铁1000吨,CIF天津545美元/吨,8月装运,既期信用证支付。”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CIF天津500美元/吨,可接受10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17日当即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的价格确实上涨不少,我方C公司于19日赶紧复电“接受你司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21日,马口铁的国际价格上涨到了575美元/吨,法国D公司退回了信用证,不予发货。
(二十五) A公司于03年4月2日发传真给B公司“我司新进一批C货物。可供贵司100吨,12000元/吨,款到发货。如有需要,务必于4月15日前回复。”B公司收到传真后当即复电“价格太高,不予考虑”。4月10日,B公司又再次发出传真“接受你司4月2日传真货物,3天后汇款”。此时,C商品市价上浮,A公司回电拒绝。
(二十六) 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并在要约上注明“若不同意,请在7天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合同成立”。B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在7天期限内,既未表示同意,也没有提出异议。
(二十七) 朱晋华与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系李珉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去主来寻,便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将公文包带走。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万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万元。李绍华辩称: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谋求不当得利,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二十八) 6月22日,广东某工艺品公司向美国某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列明了各项必要条款,并表明用精美纸盒包装,于8月底装船,注明7月10日复到有效。美方6月30日复电称:“同意你6月22日电,改精美纸盒包装为木盒包装。”我方收到复电后,认为改用木盒包装,成本将大大增加,原价无法成交,而美方的回复因改动了交易条件而不构成承诺。此时,又恰逢有其他外商订购该批货物,因而没有再和美方公司联系。8月15日,美方来电咨询货物的具体装船日期,我方回复合同并未成立。双方发生争议。
(二十九) H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1日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某市第一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条款做了规定,约定若发生争议将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要约的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日期。 4月4日公司人员将信件投出,4月17日纺织厂收到信件。恰巧纺织厂急需一批羊毛,第二天即拍发电报接受要约,请其准备尽快发货。电报当日送达H公司。不料H公司却在4月16日由于未收到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另一纺织厂。第一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H公司赔偿其损失。试对此案例进行分析。
(三十) 1999年12月5日,北京某矿山机械厂以特快专递信函方式向山西某矿务局发出如下要约:“我厂有库存采煤设备10台,愿以35万元一台的优惠价售给贵局,我厂负责送货。如果在12月15日前未收到贵局答复,我公司将把货物出售给第三方。”矿务局于12月7日收到该函后,认为价格确实优惠,该10台设备生产又需要,于当日以特快专递信函方式向矿山机械厂发出承诺通知:“我局同意按贵厂12月5日来函中条件购买该10台采煤设备,请速送货。”但由于邮局投递延误,矿山机械厂于12月17日才收到矿务局的承诺通知,此时矿山机械厂已将10台设备售给某乡镇煤矿,对矿务局的回函不予理会,也未通知矿务局承诺迟到及设备已转卖的情形。后来矿务局以矿山机械厂违约为由要求矿山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
(三十一) 1994年4月10日,郭某到北京市某工商支行的某储蓄所办理存款手续。郭某填写了一张4000元的活期存款凭条后,将凭条和现金及存折交给了该储蓄所接柜员A,A接过现金之后,分别用手点和机点各清点了一遍现金后,发给郭某铜牌一枚(编号为10号),将郭某的现金、存折和存折凭条一并交给记帐员B。B记完帐后,按程序将郭某的现金、存折和存折凭条一并交复核出纳元C复核。C复核时发现郭某所交的现金只有2000元,随即将手续退回给了A,由A告诉郭某只有2000元现金。郭某坚持有4000元现金。双方发生争执,协商无效后,郭某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4000元存款。
(三十二) 某饭店与筷子厂签订一份购买筷子的合同。合同约定,饭店购买筷子厂普通竹木筷子500包,每包8元。后来,筷子厂在发货单上标明每包5双,饭店认定每包应当是10双。当事人双方对每包的数量发生争议,合同其他条款内容同样无法推导确定每包数量究竟是几双。
(三十三)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4年1月签订一份购买搅拌机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04年12月,价格在交货期到来前一个月确定。当年11月,双方在价格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因此认为合同不成,而乙贵司则认为和个已经成立,应该按照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来确定货物价格。
(三十四)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承租房屋的具体坐落、楼层、房号和设施,约定租期为5年,还约定房屋在合同签订后满6个月时交付,房租租金参照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按季度付款。交付房屋时,双方对房租的市场平均价格发生争议。乙公司据此认为合同不成立。
(三十五) 英国某市,一天,甲有急事外出,在离家不远的地方拾到金表一块,认出属邻居乙所有。因事急,甲便随身携带着金表外出办事,直至办完事情。返回当地后,甲担心乙着急,赶忙先将金表送还给了邻居乙,然后才回家。第二天,甲翻阅前段时间的本地报刊时发现,乙在丢表后的几天,在本地报刊上刊登了一则寻物启事,声明拾到其金表交还者,将得赏金2000英镑。于是,甲找到乙,要求乙支付赏金。乙不同意支付。
(三十六) 某服装厂业务员A和某商厦采购部经理B,于2000年11月6日在某茶馆进行了业务洽谈,并最终形成一份服装销售合同书,但未签字盖章。A、B两人均表示,回去请示老总后,再行决定签字盖章问题。A回厂后,老总非常满意该笔交易,当即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B回商厦面见老总,老总看完合同后表示,考虑考虑再说。11月15日,货物运至商厦。采购部经理请示老总如何处理,老总闻言后说,那就入库并摆上柜台先卖卖看吧。11月30日,商厦汇总销售情况后发现,该批服装销售情况很差。商厦老总指示B通知服装厂,该服装买卖合同不签了,将货物运回服装厂去。双方产生纠纷。
(三十七) 张三和李四是同学,张三同意周末郊游时将自行车借给李四。周末,李四如约来到张三家借用自行车。张三反悔不借。李四,因此没办法和其他同学一块去郊游,非常懊恼张三的行为。请大家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
(三十八) 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诺并于当日到达,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签字后再寄给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盖章,后甲、乙双方又于10月25日签订了合同确认书。 请考虑双方合同成立时间。
(三十九) 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并在要约上注明“若不同意,请在7天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合同成立”。B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在7天期限内,既未表示同意,也没有提出异议。「讨论」A、B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四十) 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厦门旭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楼房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并多次推出项目的宣传册,声称:“离海最近的房子……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直面人潮。……24米适度街宽(未标明为规划路),可以在双面吸纳人潮的同时,容纳一定车辆交通,24米海滨休闲购物一条街,独享100米宽黄金滨海大道的名楼旺铺……”同时在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三大主干道路。当19名业主期待着广告中描述的前景在不久后兑现时,他们从某开发公司那里得到的店面却是深处小区,“24米沿街道路”不仅不够宽度,而且是车辆无法通行的小区路。众业主拿着广告找开发公司交涉,开发公司同意就店面门前道路等问题与业主达成协议。2003年7月2日开发公司做出,修建一条宽度不低于13.5米直通主干道的道路(广告中承诺),超出红线外建设的道路保留等相关承诺。此后,这一承诺未能兑现,开发公司主动提出赔偿众业主20万元的方案,未得到众业主的认可。在两年交涉无果,所购买的店面无法经营的情况下,业主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四十一) 甲(出租人)和乙(承租人)在06年4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的儿子能够留学美国,自甲的儿子出国之日起算,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8月25日,甲的儿子留学美国。张三(贷款人)、李四(借款人)在2005年3月1日就借款2万元达成了协议,4月1日交付1.5万元。
甲(债权人、抵押权人)、乙(抵押人)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了就一套房屋抵押的书面1日登记。
甲、乙在2005年3月1日订立了书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4月1日批准,4月15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请问:上述合同成立和生效时间以及上述时间的法律意义。
(四十二) 甲向乙在2005年3月1日发出出卖一匹非凡骏马(特定物)的要约,要求乙在4月1日前送达承诺。乙在3月28日送达承诺。但甲一物双约,在3月2日又向丙发出要约,丙的承诺在3月27日送达。在4月2日,甲向丙方交付标的物。
(四十三) 甲向乙在2005年3月1日发出出卖一匹非凡骏马(特定物)的要约,要求乙在4月1日前送达承诺。乙在3月28日送达承诺。但甲一物双约,在3月2日又向丙发出要约,丙的承诺在3月20日送达。在3月22日,甲向丙方交付了标的物。
讨论:两个案例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四十四)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4000元/m .某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于2004年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一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
(四十五) 某甲因公需要出国一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某甲在2004年2月1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A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月5日,A公司售楼人员某乙从物业处取走了某甲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屋被某丙看中,某乙以A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3月30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四十六) 某甲于2005年5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某丙腾退房屋,遭到某丙拒绝。某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某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绝某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讨论: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与否?生效与否?
(四十七) 2000年10月12日,某食品厂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房山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食品厂将自有1041”型货车一辆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万元及车上人员保险。承保时间期限为2000年10月12日0时起至2001年10月11日24时止。2001年2月1日,食品厂将该投保车辆出租给一个体工商户业主,并约定由食品厂司机负责驾驶该车,业主每月支付租金3500元。 2001年3月6日,食品厂投保的车辆在行车途中将一小孩撞倒,经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大队勘验,认定食品厂的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食品厂按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食品厂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42800元。
(四十八) 1997年5月,甲、乙、丙三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发“天都花园”的协议,并委托丁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施工。1999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当地建委核定为合格工程,同时双方委托当地建筑质量监督定额站对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并确认总造价为6000万元人民币。后甲、乙、丙三公司陆续付款,到2000年5月双方确认尚欠丁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6月,丁公司将其对甲、乙、丙三公司的债权协议转让给戊,债权转让未通知甲、乙、丙三公司,更未经得其同意。2000年7月,戊便凭债权转让协议以债权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甲、乙、丙三公司清偿其欠款共2000万元人民币。
(四十九) 「案情透视23」2005年3月15日,厦门甲公司与佛山乙陶瓷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陶瓷公司购买A、B、C三种陶瓷,每种1000件,要优等品,在2005年4月30日前发货到厦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打电话告知陶瓷公司只要A、B两种陶瓷,每种2000件,要一等品就可以,因工程延期和变更,要求陶瓷厂在2005年5月31日前发货到泉州。陶瓷公司按照厦门公司的电话要求,如期将货物发到泉州。请您评价:本案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
(五十) 2003年7月份,原告张某通过熟人介绍与被告何某口头协商购买其装饰材料,被告口头承诺所提供给原告装饰材料价格按照当地市场价格的80%计算。8—9月份,被告先后供给原告装饰材料若干(详见销货清单,含材料品牌、规格、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原告及其家人分别在被告的销货清单上签字。双方买卖装饰材料销售清单的价款总计为85748元。后在被告催要货款时,原告提出被告的供货没有遵守双方关于供货价格的约定为由起诉法院,要求降价80%,并提供了介绍人的证言以及其委托评估的价格一览表等。
(五十一) 2001春天,木材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约定由贸易公司负责安装调试,质量异议期限为贸易公司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180天,天车13万元,安装费2万元木材厂应在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算60天内付款。同年10月22日,贸易公司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01年12月20日,木材厂支付货款10万元,安装费2万元,同时打电话给贸易公司指出因为天车存在质量缺陷,剩余3万元货款日后再行商议。02年6月2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贸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当地质监部门出具的天车存在质量缺陷的质检报告,要求退回该台天车,并要求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贸易公司反诉,要求木材厂承担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请您评估:双方胜诉之可能。
(五十二) 03年11月8日,杭州某电动车有限公司和宁波某车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电动车经销合同,约定将其生产的电动车授权宁波公司在宁波市某区域内总经销,合同期限至04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如果杭州公司在该区域内另设该品牌机动车的批发或销售经销点,则赔偿宁波公司50000元,如宁波公司连续两个月销量没有达到60辆,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还就付款方式和返利政策等作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宁波公司04年的1月和2月的销量均没有达到60辆,后又因为电动车质量原因导致双方合作发生摩擦。杭州公司遂于同年8月在宁波公司的销售区域内另设了一家经销点,宁波公司的销售处境更加艰难。双方协商不成后,宁波公司起诉杭州公司,要求依照合同约定赔偿50000元。杭州公司辩称,因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满足,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因合同解除而终止,他们并不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而是在合同提前终止后另设经销点,没有违约。
请您评估:双方胜诉之可能。
(五十三) 某楼盘推出房产投资新攻略方案,吸引了理财顾问张某的眼球,拟向客户倾力推荐。该攻略方案:一,购买商业公司的商铺,每间商铺面积大小不等,商铺售价按面积计算,商业公司统一回租、统一管理,每月以租金方式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一段时间后,商业公司按原值回购商铺;第二种:购买酒店、渡假村的客房,每间客房分成若干份,投资者可选择购买一份或几份,酒店、渡假村由经营者统一经营,按照购买的份数,每月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一段时间后,经营者按原值回购商铺。后一种形式与第一种形式不同的是,客房并非按“套”出售,而是按“份”出售,这样,投资能力较弱的投资者可以几个人共有一套客房。
(五十四) 双方订立了一个买卖黄沙的合同,在数量单位上写上了这么一条:“购买三十车黄沙”。后来到了交货期限的时候,黄沙的价格上涨了,卖方就感觉原来的价格不合理,但现改买方肯定不同意,不卖了要交违约金。于是,卖方就找了几辆“130”的车装车送货。货到了以后,买方表示应该是用“东风牌”的大卡车,这个“130车”两车甚至三车的载量才相当“东风牌”大卡车一车的载量,按这样的计算,30车其实才相当于10车,那是不行的,这是违约。卖方则说这怎么可以说是违约呢,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是30车黄沙,“车”这个涵义怎么理解都可以,你理解是东风牌的大卡车,而我理解是“130”的小货车,甚至可以理解是平板车、自行车。
(五十五) 甲皮鞋厂,于1996年4月与土产乙公司签订了购销皮鞋1000双的合同。该合同同有具体约定皮鞋的式样、规格及违约责任,仅约定合同履行期为1年,分批送货,由需方验收合格后付款。皮鞋厂于当年6月送货74双,经验收后乙公司退回14双。9月甲厂又两次口头要求送货,土产公司口头拒绝。10月皮鞋厂以土产公司违约造成该厂产品积压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赔偿损失。
(五十六) 甲与乙在2005年3月份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同年5月份向乙交付10台冰箱,乙应同时向甲交付价值5万元的制冷机。后来甲企业转产不从事冰箱行业,但由于过去业务上的来往欠丙借款5万元。于是与商场丙达成合意,由丙来接受乙交付的制冷机。甲丙达成协议后,甲就此事传真通知了乙,乙传真回复到时会将制冷机交给丙企业。同年5月份,乙已准备好应该交付给丙的制冷机,但甲却于此时未向乙提供冰箱。丙认为甲没有履行如期交付冰箱的义务,乙应和自行和甲协商或追究甲的责任,与丙无关,乙应遵照的承诺向丙履行交付义务,催促乙如期交付制冷机。
思考:乙应遵照自己传真件的约定如期交付制冷机吗?
(五十七)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10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甲因治疗需要,在约定日期要求乙预付约定的10万元款项 。思考:乙是否应依照约定先行支付劳务费用?
(五十八) 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
(五十九) 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六十)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甲公司提货后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六十一) 某农户将其家的老黄牛以68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屠夫。屠夫支付了680元给该农户后表示,由于该地地处偏僻,将牛赶到屠宰场屠宰,需要花费很多不必要的时间,想在当地屠宰后,再将肉送到市场去销售。某农户爽快地答应帮忙。不料,屠夫将牛开肠破肚后竟然发现黄牛里面有一颗硕大的牛黄(估计价值10万余元)。农户因而表示不愿意出售这头黄牛,主张退款。双方发生争议 。农户的权利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六十二) 天津三石公司的供销科长陈某多年来一直代表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并负责相关的合同履行工作。1999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租用三石公司办公用房和电话传真等办公设备。该办公房内存有一批三石公司的设备。1999年4月1日,陈某发传真给三木公司称公司有一批设备要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请三木公司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回传表示同意后,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卖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4回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至三石公司,收件人为给陈某。陈某于4月17回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回收到该批设备。因为设备有故障,根本就不能正常运行,三木公司找到三石公司,要求退货,赔偿损失。
(六十三) 甲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号召每个职工都销售时装,宣布,本公司职工凡销出去时装,一定按合同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的女职员某乙,就去找在丙百货公司工作的老同学某丁帮忙。某丁遂持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某乙签了一份购买甲公司七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某乙向领导交差后,甲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某乙一大笔奖金。不久,甲公司依照合同给丙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七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贷款。丙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坚持其从未授权员工某丁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六十四)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5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场按赵某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场的要求。商场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延伸讨论:外贸合同误将美元写成人民币之纠纷。
(六十五) 小雨的父母热衷于购买彩票,15岁的小雨深受影响,平时也比较关注彩票的中奖情况。一天,小雨放学途经一彩吧,花10元钱买了5张福利彩票,后得知其中1张中奖1万元。第二天,小雨拿着有效证件到彩吧领奖时,工作人员以小雨未成年为由,拒绝支付,并认为小雨作为未成年人,购买彩票的行为无效。小雨的父母知道后,与彩吧发生纠纷,后以小雨的名义把彩吧告上法庭。
(六十六)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贺某决定从该商场为学校购买一台仪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2张,言明如得奖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一张奖券得一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某登记的3个号码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4000元。此事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奖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纠纷如何处理?【⑴两张中奖奖券的奖金应归谁所有?⑵贺某宣布一等奖奖金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⑶本案中,学校与丁某、贺某与丁某之间究竟存在身性质的法律关系?】
(六十七) 2003年10月2日中午12 时至13时,原告甲乘坐被告乙(交运公司)的公交车,上车购票3元,目的地为丙地。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破甲的裤袋欲偷窃,甲发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当车行至途中的丁地时,甲某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情况下未出声制止也未采取报警等积极行动。车停后,甲某及时下车,并于当日下午3时到派出所报案。乙的公共汽车行车至中途戊地,两名小偷自行下车离去,该车司机将乘客运至目的地,于当日下午2时许折返回时到派出所报案。事件发生后,甲曾多次找乙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无果。甲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费及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共计1218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
(六十八) 2000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00年4月2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收货后先支付价款8万元,余款于5月20日一次性全部支付。2000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2000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解除合同。
(六十九) 沈某从95年5月起在天津的港资公司雅芳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工作。在公司与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将为沈某交纳其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沈某在1998年6月离开了雅芳公司。1999年5月,沈某想在天津某地买一套商品房,他先交了定金,然后准备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可是银行却表示沈某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理由是他交纳公积金的年限不够2年。经过调查,沈某发现自己的公积金是从1997年5月起交纳的。沈某只好采用银行按揭手续取得贷款,比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多花了1.2万元。 沈某认为,由于雅芳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自己交纳住房公积金才导致自己无法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而要多花1万多元,于是要求雅芳公司支付自己因为用按揭贷款多花的1.2万元。雅芳公司认为在1995年国家和天津市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必须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因此公司在1995年、1996年可以不为沈某交纳住房公积金。在多次协商未成的情况下,沈某在1999年10月8日一纸诉状把雅芳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欠交的一年零六个月的公积金及其利息共计1640.36元,并要求赔偿买房所多花费的1.2万元钱。
(七十) 2002年3月底,丁某、戴某、何某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大家约定丁某负责办理寻找写字楼,戴某负责订购办公家具和招聘工作人员,何某负责办理登记手续。戴某与某家具厂约定,家具厂为戴某定作一套办公家具,价格是6万元;6月份由家具厂送货上门;由于家具厂说时间紧迫,要求戴某交定金3万元。合同还就家具的具体款式、质量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戴某随即支付了3万元给家具厂。 由于某些分歧,三人后来放弃注册成立公司。5月中旬,戴某通知家具厂不需要家具了,希望退回定金。家具厂表示定作的家具已经基本完工,就差油漆没有完全上完,不同意结束合同。6月初,家具厂把家具送到戴某指定的地方。戴某说自己早就说过不要家具了,拒绝收货。家具厂只好把家具又带回来。之后,家具厂几次送货上门都被拒绝后,于当年11月提出起诉,要求戴某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款项,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戴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家具厂退回给付的3万元。其理由是合同约定的定金超过法定限度,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
(七十一) 99年11月,东陶陶瓷厂与甲建筑工程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的建筑工地需要的瓷砖全部由东陶陶瓷厂供应。12月23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陶瓷厂向工程公司供应1万箱标准箱瓷砖,每箱单价为240元,共240万元,品质为一等品,工程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约定在2000年3月10日陶瓷厂交第一批货5000箱,陶瓷厂把货送到工程公司的工地,并负责卸货。剩余部分在4月10日以同样的方式交完。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约定,在陶瓷厂送第二批货后,工程公司支付100万元贷款给陶瓷厂,剩余的货款在2000年的7月份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全部付清。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均应该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2000年3月10日,陶瓷厂准时把5000箱一等品瓷砖送到工程公司的工地上。可是直到4月20日陶瓷厂才交第二批货,工程公司表示对方迟延送货构成违约,主张陶瓷厂应支付10%的违约金及应该双倍返还的定金100万元,足以 抵消自己的应付款项,因而不同意付款。陶瓷厂不同意。陶瓷厂表示之所以迟延送货是由于正是雨季,天气不方便造成,而且在这些天里,工程公司也因为天气原因没有施工,陶瓷厂虽然迟延送货但是并没有耽误工程公司的施工,没有对工程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同意工程公司抵消货款。工程公司依然不同意支付货款,但表示会按照合同约定在7月份全部付清其他货款。双方协商不成,陶瓷厂起诉到法院。
(七十二) 违约责任救济理论 #8226; 违约责任形式综合应用
(七十三)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货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5000元。后因乙公司不交货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偿付的最高金额是 C 万元。为什么是C啊,要怎么算?
(七十四) A 2 B 2.5 C 3 D 3.5
(七十五) 法国舒乐达公司与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19日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中贸公司提供300吨的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每篇12听,由卖方随时分批发运,买方应向卖方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1997年10月25日,双方又签订一补充协议,约定买方应于10月至11月间交付10个集装箱150吨的芦笋罐头,每箱按16美元的价格计算,余下的10个集装箱应在1998年5月至6月间交付。但中贸公司交付后(同时亦收取了相应的货款),在1998年1月接到中国出口商品广州交易会(1998年春季交易会远洋地区罐头出口价格表》,规定每箱单价不低于19.70美元,6月3日,国家外经贸部又正式通知最低出口价,并通知以此为据核发许可证。中贸公司向舒乐达公司提出变更合同价格条款,对方未予同意,协商未果,中贸公司遂以价格过低无法申领出口许可证为由拒不履行余下10个集装箱的芦笋罐头,舒乐达公司向厦门中级法院起诉。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得不以高出原告合同3美元的价格购得同样的罐头,造成4.8万美元的损失及利息。中贸公司答辩称:中贸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是由于原合同的价格过低,不符合国家外经贸部的要求,因而申领不到出口许可证,系不可抗力,应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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