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超市老板碰到倒霉事:卖瓶30元假冒红酒被索赔15万(转)

erjian 66 0

  近日,在路桥开小超市的老关称,他碰到了件特别倒霉的事,销售一瓶售价只有30元的“长城”牌红酒,却被索赔15万元。

  “这个红酒是一个自称‘长城’红酒销售商的推销员推销到我店里的,当时也没想他们是仿冒的,也就根本没想到要留完整的进货凭证,更是压根没想到我会因侵权被中粮集团起诉。这红酒的售价就30块钱一瓶,总共也就没卖几瓶,竟然被要求索赔那么多钱。”老关说,虽然最后双方和解,他赔偿红酒商标持有者中粮集团有限公司4000元,但一想起自己的这个遭遇就觉得特别“冤”。

  莫名收到法院通知,

  要求与红酒生产企业一起共同赔偿15万元

  老关是路桥人,和妻子在自家附近经营一家小超市,销售些日常生活用品。

  2012年6月左右,一个自称是“长城”红酒销售员来到老关的店里推销。老关想:“以前虽然没卖过红酒,但是这个红酒是送货上门,拿货也方便。反正店都开了,就搭个边卖卖,也不占多大地方。”

  老关和那个销售员谈好价钱之后,批了少量的红酒。

  2012年春节前夕,老关突然收到一封特快专递,寄件人写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内附有相关材料,称老关所售红酒未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被要求和该红酒生产企业一起共同赔偿15万元,并停止销售红酒。

路桥超市老板碰到倒霉事:卖瓶30元假冒红酒被索赔15万(转)

  “我虽然进了点这个牌子的红酒卖,但都是供货商送货上门,怎么可能是侵权的。这个肯定是骗子。”老关当时第一反应这个快递是骗子的新伎俩,也就没放在心上。

  以为是骗子伎俩的法院通知书竟然是真的

  今年年初,老关跟一个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一起吃饭,吃饭途中随口聊起这个“法院”寄来的快递,还开玩笑说现在的骗子手段真多。

  这个当律师的朋友当时倒是挺详细问了下老关红酒的进货经过,觉得事件可疑,为了保险起见,让老关先把法院的那个材料拿给他看看。

  “我那个律师朋友仔细查看了我拿给他的这份法院寄来的材料,竟然断定这个材料肯定是真的。”这下,老关一下子懵了,“我就是从供货商那里批了几瓶红酒卖,也没有伪造产品,也没有滥用他们的商标,怎么就违法了呢?”

  法院一审判决老关赔偿1万元,二审双方和解后赔偿4000元

  2013年7月,老关的案子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法院认为,老关销售的红酒在未经该红酒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长城”红酒商标,虽然老关作为零售者并不知道是否构成侵权,但因无法提供产品的进货合同,送货单无法证明真正的供货商等,推定其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红酒生产企业赔偿10万元并停止生产相关产品,而老关则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我觉得责任不在我,这个红酒是供货商提供的,我根本不知情。再说了,这个红酒的零售价也就30元一瓶,也没赚什么钱,为什么要我赔偿那么多钱?”老关不服。

  今年8月初,老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老关赔偿原告4000元人民币。

  这事虽然就这么了结了,但老关想起来还是特别郁闷,“怪我自己当时没有防范意识,当时也没想到这红酒是仿冒的,根本没想到要留进货凭证,更没想到我会因侵权被他们起诉。”

  零售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

  并保管好进货来源的证明材料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他人许可,不得在同类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构成犯罪。其中的使用包括生产、销售等行为。但销售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相关产品,而且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老关销售的红酒在未经“长城”注册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同意情况下使用了“长城”商标,虽然老关作为零售者并不知道是否构成侵权,但因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无进货合同、送货单无法证明真正的供货商),被推定构成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有了前面的结果,二审双方和解,最终还是赔偿了一定的金额。

  现在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依法保护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维护意识加强,零售者企图打擦边球,销售一些傍名牌产品,将面临被工商执行查处、民事赔偿、追究刑事责任三方面的法律风险。提醒零售者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货,保管好进货来源的证明材料(如供货商的执照、生产、销售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合同、进货单等),出现类似被诉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可以免除经济赔偿责任。

标签: 路桥 索赔 假冒 红酒 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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