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商局通报进口葡萄酒行业“四大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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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唐朝王翰著名的《凉州词》,使葡萄酒有了更多的文化渊源,如今更加上现代的科学证明,适量饮用葡萄酒,对身体有良好的保健作用。“文化”+“保健”,在这些眩目的“内需动力”刺激下,近几年来,我国的葡萄酒行业发展越来越快,如果说,国人“豪饮”葡萄酒的举止令不少西方国家的消费者瞪目,那么,国人不问价格、狂购进口葡萄酒的形象,则令不少西方国家的酒业“BOSS”大展欢颜,举指“OK”。这些身价昂贵的进口葡萄酒,质量到底如何呢?是否真的都能起到“文化”催发“保健”作用?

    在浙江省温州市葡萄酒市场上,国产著名品牌“张裕”、“王朝”、“长城”等葡萄酒已经被逼仄到狭小的市场。来自该市海关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该市进口葡萄酒552.5万美元,进口数量1433691升,占全省总量的52.8%。而据工商部门透露,该市现有经营葡萄酒批发的企业200多家,且仍有大量企业在申请进行葡萄酒经营。

    但近日,该市工商局召开的葡萄酒行业整顿规范通报会透露,从今年4月份至11月份,该局共查处56起关于葡萄酒行业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总案值近1000万元,其中以进口葡萄酒问题最多,葡萄酒行业至少存在四大猫腻。为此,该市工商、消委联合发出今年第12号消费警示:选购葡萄酒需谨慎!

    1、美国禁用的“苋菜红”,加进酒中流入温州

    在工商部门查处的温州绿野国际贸易公司葡萄酒一案中,涉案的部分批次葡萄酒打着进口招牌,被检出含有合成着色剂“苋菜红”,违反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据了解,“苋菜红”为红褐色或暗红褐色的粉末或颗粒,易溶于水,呈带蓝光的红色溶液。它是一种重金属物质,对人体有危害。1968年有关报告证明其有致癌性,1976年美国开始禁用该物质。

    此外的几起案件检出,涉案的葡萄酒中某些成分指标不合格,如总糖超标、含铁量超标等。

    2、“卡斯特”+“拉斐”=“卡斯特拉斐”?

    据介绍,国内一些经营者还想方设法“傍名牌”,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误导消费者。

    在温州市场上,“拉斐”和“卡斯特”是被“傍”得最多的,有经营者在酒标和酒盒上标注“法国拉斐”、“法国卡斯特”等字样,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难以分辨。

    温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竟将这两个牌子直接拼凑,别出心裁地组合成了“卡斯特拉斐”这一虚假品牌,让消费者如坠云里雾里。

    3、去年8月份刚创立的商标竟成“百年品牌”

    在查处的案件中,有的葡萄酒号称产自国外,其实是山东、河北的一些小葡萄酒厂加工的。有的葡萄酒标注国外原装进口,实际是原酒汁从国外进口,在国内进行灌装、分装。

    温州工商部门查获的陈文才葡萄酒商标侵权一案中的“艾斯卡特”葡萄酒,竟是当事人在香港注册了一家“法国艾斯卡特酒庄有限公司”,然后使用“艾斯卡特”英文商标进行经销。事实上香港的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实际生产、经营均是国内的企业。

    此外,有的经销商为了提升自己产品的品牌形象和产品品位,还虚构品牌历史和品牌文化,如一个去年8月份刚申请创立的葡萄酒商标,竟被描述成百年品牌。

    4、不超2欧元一瓶,身价飙升到几百人民币

温州市工商局通报进口葡萄酒行业“四大猫腻”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处处长周国芳介绍,近几年来,该市的葡萄酒进口量每年都在高速增长,但该市的葡萄酒经营企业却存在“低、小、散、乱”的特点:葡萄酒的进口价格低,很多为国外的中低档葡萄酒;具有一定进口量的企业少;品牌散乱、来源散乱;葡萄酒存在以次充好现象,调查发现一些在国外价格为1~2欧元的葡萄酒,在温州市场上竟卖到几百元人民币。2009年上半年,该市工商部门查处了当地某知名品牌酒楼“鲍翅馆”,平均售价在一千元以上,后经调查核实,该酒店销售的葡萄酒系由酒店自行从山东等地购进的劣质葡萄酒原汁灌装,成本不过10元左右。

    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葡萄酒应注意五个步骤:

    一、购买前尽量多了解企业或品牌信誉,选购时注意查看包装物及包装标识中的执行标准,对执行企业标准的葡萄酒要慎选。

    二、质量好的葡萄酒的外观应该是澄亮透明(深颜色的酒可以不透明),色泽自然、悦目;质量差的葡萄酒,或混浊无光,或颜色缺乏自然感,或添加人工色素而色泽艳丽。

    三、葡萄酒是一种发酵产品,它的香气应该具有葡萄的果香、发酵的酒香、陈酿的醇香,这些香气应该融为一体,香气幽雅;质量差的葡萄酒不具备上述特点,或有突出暴烈的水果香(外加香精),或酒精味突出,或有其他异味。

    四、不要迷信包装夺目或价格昂贵的洋品牌葡萄酒。消费者在购买前要先了解葡萄酒的质量标识、产地产区等,切莫偏信“包装好,质量就好;价格贵,品味就高”。

    五、消费者购买葡萄酒时,应索取有效的消费凭证,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投诉。(占昭昭、黄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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