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湖南道县火车站征地款上访反遭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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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天在上,天理何在,姐妹求助,为父伸冤!

  我们俩是受害人王念和之女王小云、王小丽,在2009年6月26日无意中看到南方周末2009年5月21号刊登的道县官员…一文,深受感动,我两于是就起笔倾心贵报刊,希望各届能伸出正义之手,呼吁各界热诚之心人士为我父伸冤,免去我父多余的牢狱之苦和失去了快两年(21个月)的人生自由。

为讨湖南道县火车站征地款上访反遭牢狱之灾

  事情的起因是从洛湛铁路动工时开始,至今已有四年了,道州站建在本村(道县营江乡白地头村),第一次土地征收时,县乡二级政府和村干部决定给社员群众按每亩田补8000元整,群众不同意,于是父亲就到市里、省里、中央上访(判决书上伪说是到道县人民政府、人大上访闹事都是王念和组织的),经中央批文批示,每亩为16000元,之后村、乡、县级干部(一下简称三级干部,指有大把钱进口袋和得到好处之人)也就怀恨在心。

  其次,就是第二次土地征收,他们又决定给28000元每亩,群众不同意,说什么中央电台新闻报道是每亩50000元—55000元左右,村干部左想方、右设法每亩只给33000元左右,社员也不服,村干部也有绝招,不分白天黑夜到每家每户强制性要社员们签名(两年前),现在一直有两个生产队的土地证收费没有取回(7、8队),是村、乡干部收到款后,给社员们每家每户开的户头存的款。为此,父亲和其他几名社员又一次上访北京,乡干部狗胆包天,竟敢追到北京去抓上访之人,北京方面知道此事后,罚了道县政府40000元的款,之后,三级干部就更加变本加厉的为难父亲,拘留半月一次(三级干部准备关押父亲几年,等道州火车站完工后再释放他出来,以便妨碍他们的利益、好处,比喻说:村里有三十多万未见数目,是父亲和社员们多次和村干部几经周转,查实结果,只有十多万元出来了,还有二十多万不见数),钱能走路吗?钱能飞吗?钱也许认得当官的吗?

  再次,就是三级干部所说的(县法院判决书上也是这样写的):“王念和多次组织道县营江乡白地头村几十名村民开会,煽动村民多次到道州火车站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阻工,迫使该路段铁路施工被迫停工…”。

  此事纯属虚构,正如父亲所说的:“我没有组织煽动本村的村民到道州站新城区建设施工项目白地头村工地阻工,我只是去参加了一次,在现场也没有讲任何话,我不构成犯罪。”,以上所倾诉的这些细节不太清楚,也不太详细,因为姐妹两一直不赞成父亲这样做(在外打工,电话联系),也因本人文化程度有限(三级干部们说父亲是个疯子),其实上述所有的事实都有全村村民作证。

  上述所谓“证人”,都是三级干部的人(进了钱和得到好处的人),其实“伪证人”:王书昌和王告昌两人是本村社员,他们坏了良心,被金钱收买,群众们都这样骂他们是“没有后人之人…”。

  可想而知,在开宣判大会那天,受害人的家属、亲人和本村所有社员群众都不知道(不包括村干部的家人和村干部朋友),判决书也没有给受害人的家属,受害人本人也只是半月后才看到判决书。

  难道(国家公务员)法院也和私人老板办厂一样,老板个人说了算数,没有严法公正、执法务实之分吗?姐妹两一直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看到了南方周末,看到了希望,希望借助网络能将我父亲的冤案查证后大白于天下!!!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营江乡白地头村村民:王小云、王小丽

  二00九年六月28日

  以下是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所谓的判决书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实属冤枉

  (2007)道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念和,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道县营江乡白地头村3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7年9月14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9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道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开纯,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道县营江乡白地头村4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7年12月17日由道县人民法律取保候审。

   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字(2008)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念和、王开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衡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旺贤、张凯成参加有合议庭,于200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振华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念和、王开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开纯、王念和等人组织煽动本村几十名村民多次到道县火车站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阻工,致使该工程增加施工机械设备费用、施工人员工资等成本费用支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鉴定损失为102830元。

   该院提供了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念头和、王开纯的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念和辩称:我没有组织煽动本村的村民到道县火车站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阻工,我只是去参加了一次,在现场也没有讲任何话,我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开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至2007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念和多次组织道县营江乡白地头村几十名村民开会,煽动村民多次到道县火车站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阻工,迫使该路段铁路施工被迫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2830元,并多次组织村民到道县人民政府、人大上访闹事,在阻工过程中,被告人王开纯积极参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念头和供述了其到了道县火车站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阻工现场及到道县人民政府、人大上访闹事的情况,被告人王开纯供述了积极参加本地的村民到道县火车站新城区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阻工的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肖新、雷顺华、周平明、陈喜翠、王顺昌等证实了被告人王念和、王开纯到道县火车站新城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阻工和王念头和煽动群众在工地阻工的情况;证人奉伯化、屈仁龙、唐甜福证实了被告人王念和组织村民到道县人民政府、人磊上访闹事的情况;证人王书昌证实了被告人王念头和组织村民开会煽动村民阻工闹事的情况;证人王告昌证实了阻工闹事被告人王念和最积极,到处喊的情况;证人王先来证实了几次阻工闹事和到道县人民政府、人磊上访闹事都是王念头和等人组织的情况;证人聂春生证实了道县火车站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因被阻工所造成的损失情况。

   3、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道县火车站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因被阻工造成损失为人民币102830元的情况。

   4、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协议,证产了征地补偿的有关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念和组织、煽动部分群众多次强行阻止道县火车站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的施工,被告人王开纯积极参加阻工,造成该段工程被迫停工,给该工程造成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均已构成聚众搅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念和、王开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念和属首要份子,被告人王开纯属积极参加者,均系主犯。被告人王念和提出“我没有组织煽动本村的村民到道县火车站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阻工,我只是去参加了一次,在现场也没讲任何话,我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有多人证实其在聚众扰乱道县火车站新城区基础设施项目白地头村工地的施工中起了首要作用,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开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对被告人王念和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佰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开纯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念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王开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衡兴 人民陪审员:何旺贤:人民陪审员:张凯成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振华

  说明:以上实属冤枉,我父在收到此判决书时,在另一张纸上写上“本人没有违法犯罪的一次事实,只有依照国家政策依法上访多次的事实,法院不公正判决实属对本人冤枉”后才予以签名按手印。并且此判决书是我父亲在2008年2月14日收到。

标签: 征地款 道县 上访 牢狱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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