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我溧阳产权房(儿子的婚房)如何被法院通过“变身”他人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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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吴俊华,性别(男),民族(汉),文化程度(文盲),是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原溧城镇)共联社区夏桥村3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42319460829203X,联系电话:15190514733。

  我妻子叫魏玉珍,同为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办事处(原溧城镇)共联社区夏桥村36号居民。

  我与妻子于上世纪60年代结婚,婚房就是夏桥村36号这套我父母的老房子,这套房子是我父母于解放前所盖,户口本上地址为夏桥村36号,户口性质为非农(定销户)。

  我和妻子婚后共生育了三个儿子,老大叫吴宪民(1969年出生)、老二叫吴宪军(1971年出生)、老三叫吴宪春(1973年出生)。

  1986年,我大儿子吴宪军已快成年,身为父母的我们按照溧阳风俗习惯,自然而然要考虑为大儿子准备结婚用房,于是我向共联大队夏桥村生产队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因新建住房靠近溧阳市直属粮库、米厂(粮库、米厂征用的是夏桥村土地),所以有关部门把我大儿子的新房编号为粮米仓6号,实际上,土地依然属于共联村委夏桥村。

  1989年3月,大儿子吴宪民光荣入伍,1992年12月退伍;政府安排他在溧阳市有线电视台工作,1993年1月结婚,婚房为粮米仓6号。

  1993年,二儿子吴宪军分配溧阳市鼓风机厂(共联村委村办企业)任会计,年龄已经23岁(溧阳本地说虚岁);三儿子吴宪春也21岁了 ,分配在溧阳市化肥厂(国营企业)工作,按溧阳风俗都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于是,我又向共联村委夏桥村申请新宅基地给老二、老三建新房,但当时因为溧阳市农村建房政策已收紧,规定凡需建房的家庭,如果家庭有老宅基地的一律不准批建新宅基地,此时我父母均已经去世【父亲于1971年去世,母亲于1987年4月去世(在我的粮米仓6号新房建成后)】,其老房子在共联村委看来已经属于老宅基地,所以村委虽然同意我家庭申请建房,但必须拆除我父母的老房子,然后用老房子的宅基地建造新房,此建房申请手续均有我二儿子吴宪军一手办理,毕竟是他要做的婚房。

  因为老房子是我父母的遗产,我父母当年生育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一个是我,一个是我哥哥吴殿华,妹妹是吴俊仙,因为我哥哥当年参加国民党,而后于1949年随国民党败退去了台湾,从此杳无音信。1987年我母亲去世前,江苏省统战部、溧阳县统战部也来看望过我母亲,了解过情况。面对这份老房子祖产,虽然要拆了建新房,但是,我依然要求二儿子在批建新房时,一定要保留一点房产份额给我哥吴殿华,以防他突然从台湾回家、回归祖国时没地方住,这样也能对得起父母、对得起兄弟,这就是后来房产证有我哥哥吴殿华份额的由来。至于妹妹吴俊仙,按照溧阳农村风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所以她就没有份了。

  建房手续批好后,二儿子为了新房与众不同,专门找到我堂姐的亲外孙黄永强来帮忙设计新房图纸(包括整体效果图、内部设计的平面图、结构图和钢筋大样图)。黄永强除了和我二儿子吴宪军是亲戚关系外,又是我儿子的光华初中同班同学,平常关系非常好、非常铁,最关键是这个黄永强后来读了我们当时本地非常有名的溧阳建校(即溧阳唯一的建筑学校),学的又是设计、施工专业,而且他当时已经毕业在溧阳共联建筑安装公司上班,设计图纸必须使用工具、图纸等齐全。

  自从我母亲于1987年去世后,老房子就空置了,因为靠近路边,地理位置好,一个姓钱的人看中后就租下来卖猪肉,房租是200元/月、2400元/年,这房租收入在那个年代应该算是非常不错了,而且我买猪肉的时候,老板还能优惠价钱。但是,因为我老二、老三面临谈婚论嫁,做父母肯定会以儿子结婚为首要大事,所以我和姓钱的人打了招呼,终止租房。

  我妻子魏玉珍娘家是溧阳市竹箦镇西关村,兄弟姐妹7人,我妻子排行老三,我舅子魏阿兴排行老四,他们两人也许是年龄相近,在兄弟姊妹中关系算是非常好的;我的妻子个性如男人,是个器量非常大的人,虽然嫁给我,但是对娘家人亲朋好友(尤其是兄弟姊妹)一直是非常大方、非常照顾的,特别是对老四魏阿兴是出了名的好,按现在的讲法就是一个出名的“扶弟魔”。

  当年魏阿兴也混得不错,从1985年左右他就在老家西关大队成立的“竹箦镇西关建筑工程队”(村办企业)任队长,也就是当年中国富有盛名的“包工头”;1993年前,他作为“包工头”,通过关系在南京下关某房产开发公司也搞了点小工程。

  1993年,我二儿子吴宪军办理建房手续后,把设计图纸给我的舅子魏阿兴看后,他主动跟我和妻子说,外甥家做结婚的新房子,他做舅舅也应该出一份力,否则他脸上也不光彩(当时魏阿兴在南京下关的工程正好结束,剩余不少木材、砖头、钢筋等建筑材料,手里工人队伍正好没活干)。

  虽然他和我妻子关系非常好、特别铁,但我也感到不好意思,说应该亲兄弟、明算账。当时魏阿兴拍着胸部说:一家人不说二家话,这是我自己工地上剩下的材料,不用也浪费,建房我负责瓦工、木工及所有他们需要的材料,其他水电工、铝合金工及所用材料你家老二自己管,毕竟是他自己结婚用。如果真要算清账,那么你这套房子给我借住几年,人工和材料费算租金相抵吧。

  众所周知,民间建房,依然需要瓦工、木工、水电工、铝合金工及做下手的小工。当时,我家二儿子吴宪军因为有安装水电的手艺及制作铝合金的手艺,再说这套房子是老二自己申请建造的婚房,所以自己新房的水电、铝合金门窗工作当然自己做;我家老三吴宪春因为身体好、力气大,但是不会手艺活,所以他就负责跑腿、做小工(包括挖地基、搬砖、挑沙、挑水泥等),除了我家老三做小工外,我也帮着做小工,我妻子负责做饭(魏阿兴叫的徒弟瓦工吕天荣等在其连襟吴庆华家自己负责做着吃,说好不用我家供饭);因为这套新房是我家老二吴宪军自己结婚用,所以我儿子还叫了其他一些朋友来帮忙做小工,比如宋乐波(我二儿子的朋友),周健(我二儿子朋友,在溧阳市炸药厂上班,工种是上班一天,休息两天,在我老二制作铝合金门窗时做下手,帮忙截锯、打孔、拼装),芮水生(我二儿子、三儿子朋友,原溧阳横涧乡人,租住在我家附近大约200米左右,每天来帮忙做小工),这些帮忙的朋友每天都在我家吃饭,另外还喜欢喝点酒,因为是我二儿子、三儿子朋友,所以根本不要一分钱工钱。

  因为魏阿兴包了瓦工、木工的活,而且喊的瓦工(泥水匠)就是他的徒弟吕天荣,喊的木匠叫仇志荣,本身是他自己的工人,所以不用我家供饭,由他自己负责处理,因此就在其连襟吴庆华家做着吃(包括完工酒等)。

  当年瓦工、木工工资大约30元/天,加上水泥(约56元/吨)、黄沙(约70元/车)、钢筋(400-500元/吨)、砖头(约5分/块)及木材等材料,虽然大多数都是南京下关工地上剩余的,但如果折算的话,我舅子在我家二儿子吴宪军这套新房上大约应该花费为45000-50000元/左右。

  当时,我老二吴宪军还在溧阳鼓风机厂上班,所以新房的水电、铝合金工作都是利用休息时间或请假做的,而且所有铝合金材料是我二儿子自己花钱到无锡购买的,铝合金材料牌子是“金兰”,当时算是品牌,铝合金材料(包括从无锡送到溧阳的运费)一共是16000多元。

  因为我家大儿子吴宪民在溧阳有线电视台工作,所以家里1、2、3楼的每个房间内部的有线电视线路安装、插座,均有大儿子帮忙安装,为此,他还专门请了单位专门负责安装市区居民家有线电视的同事黄金虎来帮忙,全部按设计图纸安装到位。

  按照本地农村人的风俗,新房上梁前,作为新房主人要选好黄道吉日,等到上梁那天,新房主人要拿出准备好的馒头(包括东南西北中大馒头,其中中方馒头由新房主人亲自接)、面包、上梁糖果当街向四面八方抛洒,来抢的人越多越吉利,抢到东西越多的也就越吉利。如果新房主人有姊妹,那么这些上梁馒头、面包、糖果必须由新房主人的姐妹(俗称姑娘家)提供,所以,这些上梁的物品都由我妹妹吴俊仙提供 ,按照溧阳风俗,馒头、面包和糖果是用稻篓挑着来的,另外还必须加上万年青、柏枝和天竹叶以示吉利。

  我家新房全部建成大约是1993年11月(包括土建和简单装修),然后新房主人进屋,按照本地风俗,我家进屋买了双份的锅碗瓢盆、一对热水瓶、蚊帐等等,尤其是两只“春兰”空调,当时国产空调都要4000多元/台,共计花了12000多元。另外,还按本地“暖灶”风俗买了汤圆、面条、鞭炮,全家一起吃了进屋酒。暖灶后,我三儿子吴宪春就入住在新房,住在一楼,一直住到1998年5月23日结婚才离开。

  1994年年底,我舅子魏阿兴找到我和妻子,说他竹箦镇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再说他父母因为喜欢养鸡、鸭、鹅等家禽,家里脏的一塌糊涂,他们一家人(包括魏阿兴、祁兰芳夫妻,儿子魏东,时年约20虚岁,女儿魏君,时年约17虚岁)在老家实在呆不下去,另外她女儿在溧阳市区读职业高中,为了方便上学,所以想到我家新房住一段时间,为此,我和妻子深表同情,再说二儿子还没到结婚的时候,就让他家住在新房二楼(我老三吴宪春住一楼)。当时,我家一楼、二楼已经简单装修,三楼未装修,而他儿子魏东自作主张住到三楼,当时,我和妻子考虑到魏东已经20虚岁,和妹妹住一个房间也不方便,所以心里也没表示反对。

  自1994年年底起,魏阿兴一家住到我家来后,基本接不到土建工程做了,生意一落千丈,这应该与他个性和为人有关,尤其是因为喜欢赌博,而且赌品极差。于是家里开始吃老本,到最后家里的实在没有钱了,甚至有一次到七月半鬼节时,家里连买“请祖宗”祭品的钱都不够,于是,我家里这个“扶弟魔”、把娘家人放在首位的妻子,总是偷偷的接济他家,甚至1000元、2000元的给,要知道,当时我大儿子工资约是700元/月左右,三儿子约500元/月左右。

  1997年,我二儿子吴宪军、三儿子吴宪春各自订婚后给亲戚朋友送了结婚日子。二儿子吴宪军的婚期确定为1998年5月16日,三儿子吴宪春婚期确定为1998年5月23日。为此,我和妻子找到魏阿兴,说两个儿子明年要结婚,需要婚房,请他抓紧时间把家搬回老家竹箦镇或另找房子租住,谁知,魏阿兴一家人一把鼻涕一把泪向我和妻子大倒苦水,说他家老家的房子早已经破烂不堪,甚至窗户已经烂了,玻璃也好多碎了,家里也没钱修理,自己赌博已经把家里赌得揭不开锅,别说出去租房子,甚至自己都想拉下曾经做过老板的脸皮来贩米糠过日子都没本钱(贩米糠在当时溧阳人视为低等职业,每斤仅能赚1分钱左右),毕竟一家人靠他一个人挣钱,其他家里人(包括妻子、儿子、女儿)都不上班。

  我和妻子看他家的生活过得如此之差,也不好意思强迫他家搬出,再让他家雪上加霜;回来和二儿子、三儿子说后,二儿子、三儿子虽说心里不高兴,但因为是舅舅家的事,又有我妻子撑腰(在我家里,都我妻子作主),作为小辈也不好多说什么。

  1998年5月16日,二儿子吴宪军结婚;1998年5月23日,三儿子吴宪春结婚,因为魏阿兴未腾出新房子(夏桥村36号),我两个儿子的婚房只好挤在我的老房子里(粮米仓6号),对于这个事,当时我两个亲家、两个儿媳妇虽然心里怨言很大,只不过生米做了熟饭、毕竟做了亲家,也不好多说,但是矛盾已经存在,最后,这两个媳妇最终都离了婚,这个事有很大原因,因为夫妻吵架时基本说这个话题。对此,我和妻子对两个儿子也愧疚至今。

  1998年至2003年之间,魏阿兴不顾家人如何生活,一直沉湎于赌博,麻将、溧阳四副头、梭哈(五张头)、炸金花(叉鸡)样样都来,也不问大小,生活基本就靠借债过日子,把亲戚朋友基本借个遍。而家里妻子祁兰芳至今不上班,一辈子家庭主妇;儿子魏东在结婚前(大约2003年左右结婚),从不出去工作,完全的啃老族;女儿魏君也是一样,也不出去正式工作。而我妻子,依然是无怨无悔、偷偷摸摸接济他。

  2003年,魏阿兴在南京禄口镇承接了一个200多万的土建工程(安置房),而且是三包头(总包是江宁一个建筑公司,二包是一个姓徐的老板),因为没有资金垫付,只好到处借钱,第一个就是求我妻子帮忙,因为我妻子最希望娘家人好的人,再说她人缘好、有信用,所以周围人都信任她。现在见弟弟有难,我妻子当仁不让就出面担保,轻轻松松帮他借了30万(隔壁邻居史金莲5万、隔壁邻居周小英5万、隔壁邻居何小萍5万、玩具厂王小平5万、上海人董彩萍5万,另外一人记不清楚了),除了以上借款外,我二儿子吴宪军又借给他3万,二媳妇黄莉借了4万6千。没想到,这个工程最终他大约亏了30万左右(包括他家庭全部开支),最后许多材料款无钱和供应商结算,只好私下里偷偷跑回溧阳,让供应商找都找不到他。

  2007年9月,魏阿兴在溧阳盛世华城承接了售楼处土建工程(面积1300㎡,造价104万),也是三包头(总包南通启益建筑公司,二包是周永昌),结果又没有资金垫付,又只好到处借钱,我大儿子吴宪民借给他10万,他妻子的外甥史耀峰借了19万,他连襟吴庆华借了10万,天力公司常洪庆借了5万,结果到了年底(2008年春节前),他又没钱垫资买材料了(年底,供应商都不肯欠账),包括化粪池、道板砖、花台、临时钢围墙等配套工程无法完成,最后,只好请我二儿子吴宪军帮着垫资20多万才完成工程,最后一结算,又亏了10多万。

  2010年,我二媳妇黄莉(此时与我二儿子已离婚)向魏阿兴索要2003年借给他的46000元借款,因为当年借钱的时候,她与魏阿兴关系算是家里人,借钱也不会要他写借条,没想到魏阿兴据不承认借过她的钱,黄莉没办法,最终,在律师的指点下,取得魏阿兴的录音,到溧阳法院起诉才要回46000元借款(考虑到曾经毕竟是亲戚关系,念旧情特意没跟他计算利息)。

  通过这个官司,我家里人再怎么想也没想到魏阿兴竟然会赖二媳妇黄莉借给他的钱,所以,我大儿子吴宪民也就接着问魏阿兴索要于2007年借去的10万元,结果,他果然也不承认借过我大儿子的钱,最终,我大儿子也只好上法院起诉,不过最终我大儿子到法院起诉,仅仅要回5万元(这5万是他请我大儿子向溧阳电视台同事借的,单位同事要求他写了借条;另外5万元是我大儿子从银行工资卡取的现金交给他的,没借条)。

  2010年 4月,溧阳市云龙地块实施拆迁(我家新房子夏桥村36号在拆迁地块中),大约5月底(或6月初),溧阳市房屋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包钢(或包刚)、谢斌(音)等带着一批拆迁办工作人员来到我家里(粮米仓6号),说经过了解,夏桥村36号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我吴俊华及吴殿华的,而居住在里面的魏阿兴说你这套房子已经卖给他了,产权已经归他了,问我这情况是不是真的?我当时就回复包钢等人:这套房子没有卖给他,他在说谎。而后包钢说:既然这房子有纠纷,那我们暂时就不管了。后来,到6月22日,负责具体拆迁的溧阳市元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俊民)来函《告知书》,大致为:1、魏阿兴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房屋是出于何原因?2、房屋所有权证为何在魏阿兴处?3、房屋所有权中共有人吴殿华现在何处?因为我是文盲,妻子也不识几个字,于是请了一个叫谢志勇的律师(江苏立洋法律事务所)于6月25日帮助回复,我不识字但必须负责签字,内容大致为:1、魏阿兴长期居住是租赁关系;2、房屋所有权证在魏阿兴处因时间久远无法记起 【后记:2020年6月24日,经溧阳市监察委第八派驻组调查核实:原来魏阿兴于2001年4月23日,私下通过原溧阳市房管所工作人员吕才国关系冒领了我坐落于溧城镇共联夏桥村36号的房产证(房产证号9763号),后吕才国因此事受到党纪国法处理】;3、吴殿华在台湾,现在不知何处?回复后,拆迁办也未再与我家商量拆迁事宜,此房子就这样被搁置了,

  2010年11月1日上午,村上有人告知我,我的夏桥村36号怎么拆除了?我和妻子大吃一惊,连忙赶去查看,我家新房子果然被拆除,现场还有一台挖机,它就是专门负责拆除云龙地块的拆迁房的。我和妻子当时气得连忙报了警,然后又找到元通拆迁公司及溧阳市房屋拆迁指挥部,没想到,元通拆迁公司及溧阳市房屋拆迁指挥部回复说:你家这套房子是魏阿兴、祁兰芳自行拆除,我们无法处理,建议你家走司法途径【后记:溧阳市房屋征收办明确规定:被拆迁房屋和附属设施及装修经评估作价后,不得自行拆除被拆迁房。元通拆迁公司及溧阳市房屋拆迁指挥部这样回复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实际上,自2010年4月云龙地块开始实施拆迁后,至10月底,云龙地块唯有我家这套房子未拆除,影响了拆迁公司的项目进度和拆迁公司奖金比例,拆迁公司为了达到早日完成任务的目的,在不告知我家的情况下违法违规拆除了我家房屋,然后和魏阿兴、祁兰芳签订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然后让出面承担责任,谎称该房是他们自行拆除,完全置拆迁规定“不得自行拆除被拆迁房”于不顾】。

  拆迁公司违法违规拆除我房屋后,我经多方向政府各部门投诉无效。2011年1月30日,我委托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夏志勇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溧阳市元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魏阿兴”三被告就夏桥村36号所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因为我是文盲,所以诉讼上的事完全委托于夏志勇律师,当时,夏志勇律师信誓旦旦地说,这种官司,保证百分之百赢,请我和妻子放心。

  万万没想到,2011年9月14日,夏志勇律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私下向溧阳市人民法院写了《撤诉申请书》,当天,溧阳市人民法院也快速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吴俊华撤回起诉。

  夏志勇撤诉后,也不告诉我和妻子,我和妻子依然傻乎乎地等待判决结果,不知过了多少时候(估计是两、三个月后),我和妻子忍不住打电话给他,他才告诉我们,这个案子已经撤诉了。我和妻子听后气得两手发抖,作为律师有什么权利自作主张扯原告的诉状?我三儿子吴宪春听到这消息后也气愤不已,就跑去找他,谁知夏志勇律师大言不惭说:“这个撤诉我没告诉你家,是我不对,主要是帮你们打这个官司后,方方面面的压力太大了,再说,我也要继续在这个圈里混,所以也是迫不得已才撤诉的,请你家里要理解我。我总共收你家里律师费8000元,我就退款你家3000元,毕竟我也帮你家跑出跑进,材料费、人工费也要花销,再说我撤诉不要紧,你还可以找别的律师继续再打官司。”于是,他就大摇大摆退我3000元后就算完事了。

  我和妻子是老老实实的农民,何况我是文盲,妻子也是小学2年级的文化,对法院诉讼之事是一窍不通,所以就把希望全部托给了所请的律师,一切法律文书按照律师的要求签字。自从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夏志勇律师自作主张对我的行政诉讼撤诉后,我从2013年至2018年,又陆陆续续请了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的张剑律师、溧阳名人刘国华、如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鹤新、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卢小毛律师及强玉龙律师,每个人在接我案子的时候都信誓旦旦的发誓:“你家这个案子太简单了,百分之百的赢,因为房产所有权证上都是你的名字,还怕什么?”结果是,官司从溧阳市人民法院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和妻子也按所有律师的要求,无论哪次开庭,我和妻子一次也未到庭参加庭审,没想到结果全部输了,甚至最后连申诉的权利都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拒绝。而以上所有诉讼的律师费、诉讼费加起来用了30多万元,如果算上其它开支接近40万元,这结果让我夫妻欲哭也无泪了。

  直到官司全部打完,一切也似乎消停了,我和妻子觉得实在不服,也总觉得好像里面有问题,于是拿着全部判决书请人指点,才知道原本律师应该帮我们诉讼应该是行政诉讼,请求事项应该是“判决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溧阳市拆迁办、溧阳市元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违法拆迁。被告应该为溧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溧阳市拆迁办、溧阳市元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没想到在张建律师手里的请求事项竟然变成“一、判决确认夏桥村36号房屋由原告吴俊华及吴殿华按份共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为魏阿兴。”本来应该是行政诉讼,最后在律师手里竟然变成了民事诉讼,更可笑的是诉讼请求竟然是“判决确认夏桥村36号房屋由原告吴俊华及吴殿华按份共有”,要知道,我和哥哥按份共有本来早就在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上清清楚楚登记着,还用得着在法院打官司吗?这一切的一切,我不想责怪所有律师了,无论他们在我背后是否有猫腻,我只能责怪自己和妻子没有文化,把希望全部寄托在他们身上。

  另一方面,魏阿兴见我们以他为被告,也就用上一切手段,把所谓的“证据”提供给溧阳市人民法院,证据如下:

  一、他始终持有和保管夏桥村36号房产证(房产证号9763号),这是房屋买卖最直接的证据。【后记:2020年6月24日,经溧阳市监察委第八派驻组调查核实:原来魏阿兴于2001年4月23日,私下通过原溧阳市房管所工作人员吕才国关系冒领了我坐落于溧城镇共联夏桥村36号的房产证,随后吕国才因此事受到党纪国法处理】

  二、魏阿兴于2010年通过关系在共联居委会开出《证明》,说他于1993年10月是出了67000元现金买了我家夏桥村36号四间老房子;结果,在法庭上又改口说用了50000元现金和一辆野狼摩托车作价17000元买了我家夏桥村36号四间老房子。【后记:1、魏阿兴说出了67000元现金(后在法庭上改口50000元现金)买了我的房子,仅仅是口述,根本无一字据可证。2、这辆摩托车是魏阿兴于1994年1月3日在溧阳市机电公司(溧阳宾馆斜对面)购买的,价格为16300元,发票上购车人姓名为魏阿兴。当时他是给他儿子魏东的所买,由于魏东驾驶这辆车经常出事故,甚至摩托车大梁被撞歪,车外壳被撞碎,于是在1995年(或1996)年左右就将摩托车存放在我家粮米仓6号(1、魏阿兴主要为了防止儿子继续驾驶出事故,所以对儿子宣称摩托车已经送给了我家老二吴宪军了;2、他住在我家的夏桥村36号因为有台阶,高度约有1米,摩托车也实在推不上去),这样他给我二儿子吴宪军一把钥匙,同时他保留一把钥匙。后来魏东知道内情后,就偷偷地把魏阿兴的摩托车钥匙配了一把,从此几乎每天到我家去骑着摩托车出去用,我二儿子吴宪军也不问此事,因为摩托车是他家的。直到1997年(或1998年)左右,因为溧阳市交警大队开始清理、整顿摩托车,魏东又骑着摩托车出去,结果被交警扣在交警大队,然后只好叫魏阿兴前来处理,而魏阿兴又把我二儿子吴宪军一起同到交警大队去,因为我二儿子认识交警大队的人,交警大队的人见我二儿子吴宪军出面,于是也就不再罚款,但要求必须领牌照,这一次魏阿兴为了不让儿子再骑,就把儿子私配的钥匙搜走,狠下心来,把摩托车牌照领到我名下(当时交警大队因为大整顿,不管发票上姓名是谁,只要统一领上牌照即可),领完牌照后,摩托车依然存放到我家粮米仓6号,而魏东因为偷偷的配了不知道多少把钥匙,所以情况一直照旧,最后,这辆车于2003年(或2004年)左右被魏阿兴送给了他亲侄儿魏云龙】

  三、2010年6月23日,通过关系到溧阳市溧城镇共联居委会开出《证明》:“1993年10月,魏阿兴用67000元现金购买了该房,现产权属魏阿兴所有。”【后记:1、2017年5月18日,溧城镇共联居委会又否认前面的《证明》,又改正写了《补充说明》:原来的证明是听取魏阿兴及相关村民陈述以及魏阿兴提供的部分村民联合签字证明(经调查全部为作假)而出具的,现经情况调查,该房屋产权登记名字为吴俊华、吴殿华。2、更为可笑的是,我上访溧城街道办事处要求追究共联社区滥用权力、私盖公章的工作人员责任时,溧城街道办事处竟然回复说:溧阳市政府发文件规定社区不得乱盖公章的规定是2014年11月14日,而你们投诉共联社区乱盖公章的是发生在2010年6月23日,所以无法认定对错。这回复实在是太厚颜无耻了、也太黑暗了。】

  四、1、魏阿兴的徒弟吕天荣陈述:在1994年7月6日与魏阿兴签订承包协议书,瓦工是承包给自己施工的,由魏阿兴支付工资。2、魏阿兴连襟吴庆华陈述:瓦工吕天荣完工后在他家喝的完工酒宴(注:当时吴庆华家一家五口人,夫妻、父母及女儿,共有两间屋,楼上、楼下各一间,均不到30平方米,楼上住夫妻及女儿,楼下住父母两人),平常瓦工等施工人员都在他家吃饭,上梁完工摆酒也在此屋内进行【后记:1、众所周知,建设一套房屋不仅仅需要瓦工,还需要木工、水电工、铝合金工及一些小工,而做水电工、铝合金工的是我家老二吴宪军、做小工的是我家三儿子吴宪春及二儿子吴宪军朋友宋乐波、周健、芮水生等。2、换位思考:我和妻子相当于开发商,魏阿兴相当于其中部分项目的包工头,他的徒弟吴庆华相当于包工头的工程的其中一个项目的施工人员,吴庆华相当于食堂师傅,难道开发商的工程因为包工头垫资一部分雇了施工人员施工,开发商开发的房子就变成包工头的资产了?】。

  五、魏阿兴的妻子祁兰芳于1998年11月11日迁至夏桥村36号,并做了该房户主,儿子魏东、女儿魏君同时迁入。【后记:2019年5月22日,经溧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调查档案,发现我和妻子、二儿子吴宪军、三儿子吴宪春的户口在1999年1月24日之前一直在该夏桥村36号,我本人是户主;1999年1月24日,我们全家经过申请才迁移至粮米仓6号。按照公安户口规定:户口迁移至某房,必须经过户主的同意,并且需要向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同意才能迁户,另外,任何一套房屋不能有两个户主。对于魏阿兴、祁兰芳于1998年11月11日把户口迁至我家夏桥村36号内,别说我感到震惊,连当时核查档案的公安局治安大队的领导也感到震惊。】

  更令人震惊的是,凭着魏阿兴的一面之辞以及提供的伪证,非但没有被法官依法制裁,反而在法院被有情保护,一切破绽百出的证据全部一路绿灯被采纳:

  一、溧阳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黄继法官判决为:驳回吴俊华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因夏桥村36号房屋已被拆除,标的物灭失,物权也随之消灭------详见(2013)溧民初字第871号】。

  二、溧阳市人民法院审判长虞建华法官判决为:驳回原告吴俊华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本案房屋所有权因征收而灭失,所以确定房屋产权的实际归属不应当仅仅以产权证为准;2、该房屋由被告出资翻建并一直居住至拆迁;3、被告妻子为户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迁到该房屋;4、房屋产权证原件由被告持有和保管;5、共联居委会出具的《证明》;6、吕天荣(被告徒弟、瓦工)的工资是魏阿兴付的、吴庆华(被告连襟)帮魏阿兴工人做的饭的证词等一系列事实和证据,形成证据链------详见(2014)溧民初字第00771号】。

  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卢文忠法官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为:1、魏阿兴陈述他于1991年以67000元购了旧房,后拆除翻建该房;2、魏阿兴家人于1998年11月开始将户口迁入该房;3、房产证原件由魏阿兴持有和保管;4、魏阿兴提供了当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5、魏阿兴出资翻建该房仅为了租赁,该情形不符合常理;所以确信魏阿兴的陈述存在高度可能性,对于该房存在买卖关系予以确认-------详见(2015)常民终字第0938号】

  四、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臻法官判决:驳回吴俊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为:1、夏桥村36号是被申请人魏阿兴于1993年在申请人吴俊华的老屋拆除后翻建而成;2、翻建后魏阿兴家庭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3、魏阿兴妻子祁兰芳为户主;4、该房产证原件一直由魏阿兴持有和保管。所以一审、二审推定是买卖关系亦无不当】。

奇葩:我溧阳产权房(儿子的婚房)如何被法院通过“变身”他人的来龙去脉

  说句心里话,虽然以上法官如此无情的判决,但我也不想怪罪于法官,因为以上这些诉讼过程中,我和妻子应律师的要求在开庭时从未到法庭去一次(不过,即使去了也不懂),所以任由每个律师凭想象力撰写诉讼请求、庭上答辩,因此才会出现几个律师所说的话在许多方面自相矛盾,我和妻子只能责怪当年各自的父母家太穷,从小不让我读书,为了生活只能去放牛,所以文盲至今,仅能描一下自己的签名;而我妻子当年因兄弟姊妹有7个,她仅能读到小学二年级,毕竟家庭太困苦了;这也就是我和妻子活到现在一个76岁、一个74岁,一大把年纪都白活了,别说对法院诉讼之事是一窍不通,就是遇到稍微复杂的事也无法面对,所以才把希望全部寄托在律师身上,哪怕我家请的第一个律师谢志勇(私下撤诉)、第二个律师张建(私改诉讼请求),后来才得知他们所在律师事务所其实就是担任这溧阳市拆迁办的法律顾问。

  更令人震惊的是,我的官司尚在诉讼过程中,溧阳市拆迁办、溧阳市元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竟然偷偷地把尚有争议的拆迁房全部交付给了魏阿兴,明显是帮衬着魏阿兴。

  不过,面对这种黑白颠倒的判决结果,我和妻子哪怕死也不会服,毕竟这关系到我和妻子的名声,原来,我妻子是一个对娘家人百求百应的、对兄弟姐妹照顾无微不至的好女人,因为这个官司,结果在社会上的嘴里就变成了毫无信用、见钱眼开的坏女人;而白眼狼反过来倒是成了一个正气满满的人。这个社会到底怎么啦?怎么会如此黑暗?

  在此,我要向苍天呐喊:这个社会天理何在?它还能分清黑白、辨别真假、还我公道吗?

  讲述人:吴俊华 (2021年10月15日)

标签: 溧阳 产权房 奇葩 来龙去脉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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