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法院枉判医疗纠纷案居“网友不满意排行榜”首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不经关联性司法鉴定就“听从” 泰州第二人民医院的诡辩而认定损害损失结果与挂错药、无资质无关联见习生出具“自动出院”出院记录不给床位打伤患者家属等手段“逼”患者出院无关,这份“奇葩”判决书就出自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和泰州中级法院法官之手。此枉判医疗纠纷案发布于《人民网江苏频道》后,引起网友极度愤慨,数小时内就列《一月网友不满意排行》的首位(第一位)。
更为可叹的是,泰州中级法院答复只是以判决书自枉判内容来进行诡辩性答复,而应该要出具答复内容的客观事实依据,却一直也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其答复内容。
下面一一撕开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庇泰州第二人民医院利益集团而枉判并给予答复的诡辩性:
1、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余宝寿因头部跌伤在泰州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输错药液,在该次用错药品的19天后即同年3月1日因腹泻再次到泰州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的内容,是医院输错药液后故意安排无执业医师资格无关联见习生书写并单独签署无生有的“自动出院”的出院记录且不给床位受冻腹泻的,可见出院报告及时间(2月25日)和姜堰城南派出所出警记录。
2、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同年的3月22日又因肋骨骨折至泰州市姜堰区沈高卫生院治疗,随后又因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等原因至姜堰中医院治疗、检查”,都是因为患者病未治好就被泰州第二人民医院无中生有“逼”患者出院而导致的,但余宝寿书面申请“医院输错药液、病未治好逼”患者出院导致上述结果的关联性司法鉴定”,法官故意不予理睬,却枉判说:“余宝寿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上述医院治疗、检查所支付的费用,系因泰州第二人民医院用错药品造成其人身损害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故其要求泰州第二人民医院赔偿上述医疗费及交通通信等相关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称“一审中,余宝寿申请对涉案药品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但余宝寿放弃鉴定,故不存在法院不予鉴定的问题”,还请法院法官出具余宝寿放弃鉴定的证据,相反是法院法官故意一直不理,且不预先发传票而搞电话突击通知患者家属到场存在明显程序错误。
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称 “该案经过一审判决,余宝寿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后其又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就是因为一审、二审法官多次故意不实施损害损失结果与挂错药、无资质无关联见习生出具“自动出院”出院记录不给床位打伤患者家属等手段“逼”患者出院关联性司法鉴定,又故意将原告的关联性司法鉴定申请书不放入卷宗内,好在所附庭审笔录及相关卷宗申请中均能体现多次。故而让人怀疑江苏省内法院系统上下有互相包庇之嫌疑,是事实胜于雄辩的!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