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下称《微》小说)讲述了庆大计算机系系花学霸贝微微与校草级大神师哥肖奈偶然间在网络游戏中相识,并在现实中见面,因而相知相恋最后走到一起的故事。小说自发表以来在各大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后被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深受观众喜爱。该小说属于知名作品,其中书中的人物如肖奈、一笑奈何、贝微微、芦苇微微均属于知名的书中人物名。大神圈公司是《微》小说游戏作品的唯一改编权利人,已完成了游戏作品并上线运营。
网易公司于2016年5月初上线运营的《倩女幽魂》手游中设置了多条《微》小说相关的关键词“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贝微微” “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和“一笑奈伺”等进行商业推广该游戏,参加百度搜索推广、苹果应用商店的推广服务等,仿冒《微》小说知名小说特有名称及知名小说人物名称。对于网易公司这种利用推广关键词“傍品牌、搭便车”的行为请看法院如何判决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民初26058号
原告: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2号楼7层7 2 0。
法定代表人:贝志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 9号702A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国,男,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599号4幢7 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男,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斥讼代理人:仇荣荣,女,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神圈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网易公司)、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火公司)、被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杭州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神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肖琼,被告广州网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国,雷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网易杭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神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在搜狐网、腾讯网、凤凰网、网易网游戏栏目向大神圈公司刊登致歉声明;2.三被告共同赔偿大神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4000元,律师费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1日,《微微一笑很倾城》小说(以下简称《微》小说)作者授权大神圈公司将该作品独家改编为网络游戏,授权期限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大神圈公司基于该授权改编完成《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以下简称“微》游戏)并上线运营。2016年5月,三被告上线运营妖倩女幽魂》手游(以下简称《倩》手游),并设置与《微》小说相关的关键词参加百度搜索推广、苹果应用商店的推广服务等,仿冒《微》小说知名小说特有名称及知名小说人物名称,同时构成虚假宣传,三被告的行为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
广州网易公司辩称,广州网易公司与雷火公司、网易杭州公司虽属于网易集团公司,但都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责任。《倩》手游为网易杭州公司开发,雷火公司运营,广州网易公司未参与该游戏开发、运营,与本案无关,非适格被告,不同意大神圈公司的诉讼请求。
雷火公司同'意广州网易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时辩称:l.雷火公司使用《微微一笑很倾城》电视剧(以下简称《微》电视剧)元素宣传推广《倩》手游是经过了该电视剧制作方的合法授权。2。雷火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仿冒、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大神圈公司也无权同时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和原则条款。3.《倩》手游的知名度高于大神圈公司开发相关游戏的知名度,雷火公司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不同意大神圈公司的诉讼请求。
网易杭州公司同意前述二被告的辩称,同时辩称网易杭州公司为《倩》手游的开发者,没有参与该游戏的运营,与大神圈公司在本案中诉称的行为无关,不同意大神圈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微》小说、《微》电视剧
花山文艺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微》小说图书,署名顾漫著,该书2016年3月第6次印刷。“一笑奈何”“贝微微”为小说主角人物名称。
截至2016年7月5日,豆瓣网对《微》小说给予的评分为8.2;百度百科中“微微一笑很倾城”词条分别介绍为顾漫小说、《微》电视剧,网页显示该词条浏览次数分别达到364万余次、296万余次;百度阅读网站上《微》小说电子书有193万余人在读,2500余人评论;优酷网中《微》电视剧的总播放量达到218万余次;兴趣部落论坛中关于《微》电视剧的话题有7007个,关注人数40余万;百度贴吧“微微一笑很倾城电税剧吧”中发布31万余帖,关注人数4万余人;百度视频中可搜索到多条与《微》电视剧及《微》小说改编的同名电影相关的视频播放链接;《微》电视剧官方微博有粉丝量37万余人。
大神圈公司主张,上述证据证明《微》小说属于知名作品,其中的“一笑奈何”“贝微微”属于知名作品中的知名人物名称。
三被告提交网页打印件表示,经核实,豆瓣上存在多个涉及《微》小说的页面,得分和评论人数各不相同,但大神圈公司仅提交了评分最高的页面。同时,三被告对大神圈公司提交的百度阅读中显示的数量提出质疑,并表示百度百科中关于“微微一笑很倾城’’有多个词条,并非仅针对小说和电视剧。三被告认可其他网页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大神圈公司的证明目的。
《微》电视剧片尾注明“本剧完整版权归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同时,三被告表示,雷火公司为《微》电视剧的战略合作伙伴,雷火公司派员参与了该剧制作,该剧片尾亦有雷火公司标识。
二、大神圈公司取得的授权及开发的《徼》游戏
(一)大神圈公司取得的授权
2015年10月21日,杨艳(笔名顾漫)及上海漫禾文化传播工作室(甲方)与大神圈公司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甲方为《微》小说著作权人,将该小说的“手机网络客户端游戏”“PAD网络客户端游戏”“手机单机游戏”“PAD端单机游戏”的游戏改编权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授权给大神圈公司,期限白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针对改编游戏,甲方授权大神圈公司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费用包含固定版权许可费和授权分成两部分。
同日,杨艳及上海漫禾文华传播工作室向大神圈公司出具《授权书》,对双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授权期限、授权性质、范围、大神圈公司单独维权的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作了约定,同时明确大神圈公司有权将《微》小说改编为一款游戏。
三被告指出,大神圈公司获得授权改编游戏的范围仅限于移动端,不包括PC端,并且,根据前述证据,大神圈公司仅享有将小说改编为游戏的权能,不包括改编小说名称、人物名称等元素的权能。
大神圈公司提交了其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剧酷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订立的《(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授权合作协议》,约定剧酷公司有权将《微》小说改编并摄制为影视剧,剧酷公司授权大神圈公司将《微》小说改编的影视剧中的元素一次性用于大神圈公司或大神圈公司许可第二方改编的《微微一笑很倾城》移动端游戏中。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游戏运营终止。三被告表示,该授权性质非独占或排他,且协议订立时间晚于《倩》手游获得剧酷公司授权的时间。
(二)大神圈公司开发的《微》游戏
大神圈公司表示,其开发的《微》游戏于2016年6月16日公测,并提交了九游网网页,其中发布有“《微微一笑很倾城》6月16日开启柔情首测”公告,该网站于2016年6月发布多条《傲》游戏的公告、新闻等宣传报道。该网页右侧标注“安卓版暂无下载”“苹果版暂无下载”“预订激活码”等。2016年6月28日发布的“《微微一笑很倾城》伙伴组合推荐”宣传报道,提及:“由官方唯一授权的首款恋爱武侠ARPG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近日首测后得到了很多玩家的好评……”
三被告表示,九游网页面为大神圈公司开设在该网站的游戏专区,“6月16日开启柔情首测”的报道仅为宣传,从右侧安卓版、苹果版都暂无下载的信息,以及该页面于2016年7月5日打印的情况,可知该游戏并未于2016年6月16日上线。根据三被告提交的九游网网页,《微》游戏于2016年8月19日才公测。大神圈公司承认其游戏于2016年8月19日在安卓平台公测,公测与首测的对象不同,并于2016年8月11日在苹果应用商店上线,两个平台中的《微》游戏目前都在运营中。
诉讼中,三被告提交了Asol00网站中查询到的2016年8月1日至31日间《微》游戏排名趋势,曼示该游戏在i0S系统中排名较低。
三、《倩》手游与相关授权
中国文化市场网中公示“倩女幽魂20nline”的运营单位为雷火公司。
网易杭州公司与北京合润德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润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订立《品牌内容合作合同》,约定网易杭州公司合法拥有《倩女幽魂》等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剧酷公司为((微》电视剧的制作方,该剧改编自顾漫的《微))小说,合润公司保证制作方已获得顾漫就该剧拍摄以及本合同合作所涉之充分合法授权。合润公司确保“倩女幽魂”游戏品牌是该剧的唯一游戏植入合作品牌,合涮公司应向网易杭州公司提供《微》剧剧内植入权益、剧外权益,制作及后期权益等,具体权益见附件二。制作方有权就该剧授权第三方改编为游戏,但制作方保证其授权改编成游戏的内容不得包含网易杭州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该剧植入内容及任何前述资料、素材或相关内容以及根据任何前述资料、素材或相关内容改编、衍生、创作的任何内容。附件二为《倩女幽魂》品牌内容展现权益汇总列表,剧外权益部分包括海报授权,合润公司授权网易杭州公司使用一款该剧主视觉海报以制作倩女幽魂游戏品牌的宣传海报;在不侵犯海报元素中人物肖像权、片方著作权、不破坏海报元素的整体性、符合制作方整体宣传策略的前提下,网易杭州公司可以融合海报元素与其品牌元素的方式进行宣传设计,授权使用的范围包括网易杭州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视频网站上传、软文配图、游戏客户端内及其他广告素材。附件五为顾漫(原名杨艳)于2 01 5年7月30日签字的《投权书》,向网易杭州公司确认其为《微》小说作者,并确认剧酷公司在2011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5日在全球范围内拥有该小说的电视剧剧本改编权和摄制电视剧的授权。
2015年9月17日,合润公司与剧酷公司订立《品牌内容合作合同》,其中约定合润公司的客户为网易杭州公司,剧酷公司负责在《微》电视剧中完成网易杭州公司品牌内容创制服务,剧酷公司应向网易杭州公司提供《微》电视剧的剧内植入权益、剧外权益,制作及后期权益等,剧外权益包括网易杭州公司与合润公司所订上述合同附件二中的海报授权等内容。
2016年4月6日,剧酷公刘出其《合作证明函》,确认阌易《新倩女幽魂》游戏与该公司出品的《微》电视剧为战略合作关系,《新倩女幽魂》成为全剧故事发生的核心线索和重要场景。
本案中,三被告提交了多份邮件,显示于2015年9月,署名“网易游戏”“网易雷火游戏”等的人员与剧酷公司人员就修改、创作剧本,以及剧酷公司人员确认可以使用《微》剧相关标识、宣传背景图、宣传网页等,证明三被告就《倩》手游与《微》电视剧制作方存在深度合作。此外,网易杭州公司经授权于2016年6月12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包括((微》小说在内多部作品在网易云平台中传播的权利。
大神圈公司表示,剧酷公司享有制作《微》电视剧的权利,其作出的授权与大神圈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推广关键词和宣传语的选择无关,三被告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取得授权的范围。
三被告解释,其不了解《微》小说作者是否授权他人将小说改编为游戏,并提交了苹果应用商店的截图,证明《倩》手游于2016年4月21日上线,早于犬神圈公司的《微》游戏于2016年8月11日在苹果应用商店上线的时间。
四、大神圈公司主张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大神圈公司主张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五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在手机百度中设置了4个搜索关键词推广《倩》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贝微微”和“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第二,在百度搜索结果链接名称中设置推广宣传词。第三,在《倩》手游官网(网址为qnm. 163.com)中使用“2016最受欢迎玄幻手游”并使用了人物名称“一笑奈伺”。第四,住手机白度中搜索 “微微一笑很倾城手”“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和“微微一笑很倾城柔情首测”三个关键词获得的《倩》手游官网链接中编写宣传词“游戏特色:9千万玩家荐”。第五,在苹果应用商店中设置“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两个关键词。大神圈公司认为,其在本案中主张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仿冒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知名小说人物特有名称以及虚假宣传。大神圈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九条,并称如法院认为无法适用这些条款,则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大神圈公司表示其主张的第一至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取证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17日和2016年7月1日的( 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836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8360号公证书)和( 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90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3903号公证书)中。两次公证分别使用安卓手机自带浏览器登录百度网站迸行搜索取得相关搜索结果,以及使用苹果手机下载安装的手机百度应用软件、Appstore中分别进行搜索取得相关搜索结果。
第一项行为:通过手机自带的浏览器登录百度网站分别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在手机百度应用软件中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搜索结果第一项均为《倩》手游官网。在手机百度应用软件中搜索“贝微微”,搜索结果第1页、第3页最后一项亦为《倩》手游官网。上述链接均标注“商业推广”。
第二项行为:通过手机浏览器登录百度网站搜索与“微微一笑很倾城J相关的关诞倒,出现的搜索结果名称情况:
1.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名称为“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手游[官方正版]”。
2-3.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名称为“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官方正版]"。
4.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名称为“顾漫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官方…”。
5.搜索“微微一笑很倾游戏”,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名称为“游戏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官方…,,。
6.搜索“微微一笑很倾手’’,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名称为“微微一笑很倾城杨洋手游[官方…”。
7.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柔情首测”,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名称为“微微一笑很倾城预告片手游[官…”。
8.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柔情今日”,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名称为“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官方正版]”。
9.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柔情’’,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名称为“倩女幽魂手游手游[官方正版],,
10.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搜索结果第一项键接名称为“[倩女幽魂]手游今日新版开启!”
在手机百度应用软件中搜索:11.“微微一笑很倾城”,搜索结果第一项链接名称为“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官方正版]”。
上述链接均为《倩》手游官网链接,注明“商业推广”。
第三项行为:《倩》手游官网首页宣传《倩》手游:“倩女幽魂手游2 0 1 6最受欢迎玄幻手游’’。查询苹果Appstore中《倩手游软件,该软件开发商为‘HangzhOLl NctEase LciliuoTechnology Co.,Ltd’’,更新日期为2 0 1 6年6月1 6日。“开发人员网站”链接可跳转进入《倩》手游官网,多幅宣传画面中,除了标注“倩女幽魂手游2 0 1 6最受欢迎玄幻手游”外,还有画面在主角人物旁标注“一笑奈何”。
第四项行为:通过手机浏览器登录百度网站,分别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手…‘微微一笑很倾游戏…‘微微一笑很倾城柔情首测’’关键词,第一项《倩》手游官网链接描述中注明“游戏特色:9千万玩家荐”。
第五项行为:在苹果Appstore中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搜索结果第一项为《倩》手游,注明网易移动游戏;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搜索结果第二项为《倩》手游;两次搜索结果显示该游戏评论3161次。
本案中,大神圈公司表示,其于2017年年中核实时,确认三被告的涉案行为已经停止。三被告表示,《倩》手游官网中的宣传行为于2017年4月之前兢已经停止。
大神圈公司主张三被告共同实施涉案行为的理由:
一是((倩》手游官网底端注明雷火公司版权所有,大神圈公司主张该网站为广州网易公司所有、《倩》手游为雷火公司所有,并提供了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的网页查询页面,显示《倩》手游由网易杭州公司出品,雷火公司等运营,三被告对此不持异议,但强调网易杭州公司为《倩》手游的开发方,雷火公司为该游戏的运营方。
二是三被告通过运营《倩》手游共享收益:第13903号公证书中显示,在手机百度中搜索“倩女幽魂CNG收入推算5月”,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进入“手游那点事”网站6月16日发布的“数据l 5月手游排行报告:收入榜前十流水合计超30亿,端游改编占七成”,该文中《倩》手游上榜“手游排行”,“5月收入:2亿+’’该文多次提及《倩》手游为“网易旗下”“网易推出”。三被告不认可上文内容的真实性、权威性。
后大神圈公司提交了百度百科网页,“CNG(中新游戏研究)"词条解释为“中新游戏研究中心,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游戏工委《中国游戏产业报告》独家内容制作方。《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是中国游戏产业领域最权威的调研报告”。大神圈公司还提交了转发《游戏产业报告》( CNGgame)的网页,其中2 0 1 7年3月2 4日发布有“2 7 9亿收入,但网易游戏下一财年的增长点可能会在哪儿?”一文,该文提及2 01 6财年,网易的净收入达到381.7亿元,与2 0 1 5财年的2 2 8亿元相比同比增长6 7%……2 01 6年改编手游的IP相较之下则没有那么重磅,不过依然有值得一提的成绩,比如《倩女幽魂》手游和《微微一笑很倾城》的搭配是今年圉内影游联动为数不多的成功案例。三被告表示,《倩女幽魂》端游自2 0 1 1年上线一直稳定运营,是其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游戏,2 0 1 6年开发该游戏手游版符合游戏开发趋势,《倩》手游取得不错的成绩主要原因是游戏质量较高;大神圈公司提供的上述数据和分析均为个人微信公众号中所发布,不具有权威性。三被告提交了网站备案信息页面显示手游那点事网站备案人为个人。
五、三被告解释其为《倩》手游所作推广
三被告表示,雷火公司设置了百度推广关键词、推广链接名称及描述,同时还设置了《倩》手游官网中的涉案宣传内容。
2016年5月24日,网易杭州公司与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恩客公司)订立了《百度一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搜索排名)》,约定网易杭州公司在百度网站上发布搜索排名广告。思恩客公司为百度公司2016年度广告业务代理商。
2017年3月9日,思恩客公司出具说明,明确网易杭州公司2016年5月1日至6月1 7日期间购买百度移动端(安卓手机端、苹果手机移动端)搜索关键词有四个: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和贝微微。
同日,思恩客公司出具另一说明,明确网易杭州公司在上述期间购买百度移动端(苹果手机移动端和安卓手机移动端)搜索关键词有“倩女幽魂”和“倩女手游”。上述说明同时附各关键词点击量列表。
诉讼中,本院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调查网易杭州公司等为推广《倩》手游链接而设置关键词的情况,百度公司于2 01 7年5月2日回函(以下简称回函1)表示经查询,账户“微baidu-倩女幽魂2102119"于2 01 6年5月2 6曰设置了三个关键词:“微微一笑很倾城’’“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贝微微”,投放时间至2 0 1 6年8月9日;关键词“微微一笑很倾城’’展现共计2 9 1 09 0次,点击量1 7 2 0次,共计消费1 6 3 01 3元,“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展现共计5 0 04次,点击量4 6 2次,共计消费6 0 3 1 7元。
因回函1中将“贝微微”展现次数、点击量、消费金额标注与“微微一笑很倾城”对应数据相同,百度公司于2 0 1 7年6月27日再次出具回函(以下简称回函2),除了账户名称、设置的关键词及投放截止时间与回函1相同外,表示这三个关键词设置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微微一笑很倾城一”展现1 4 5 1 6 11次,点击量1 0 095次,消费9244. 26元,其中wise端展现3次,未产生点击和消费,其他展现、点击和消费均产生在PC端;“微微一笑很倾城”展现共计1 9 9 3 3次,点击量1 7 7 8次,消费2342. 88元,所有展现、点击和消费均产生在PC端;“贝微微”展现5 6 38次,点击量1 7次,消费19.9元,所有展现、点击、消费均产生在PC端。
因回函2中提及的三个关键词设置时间超出了大神圈公司主张三被告不正当竞争的第8 3 6 0、1 3 9 0 3号公证书取证时间,百度公司于2 0 1 7年1 0月1 3日再次回函(以下简称回函3),除了账户名称、设置的关键词及投放截止时间与回函1相同外,表示这三个关键词设置时间为2 0 1 6年3月2 9日,“微微一笑很倾城”展现2 1 7 9 3 5 8次,点击量1 1 9 3 8次,消费1 2 6 7 3。9 5元,其中wtse端展现3次,未产生点击和消费,其他展现、点击和消费蝎产生在PC端;“微微一笑很倾城”展现共计2 2 1 7 4次,点击量1 8 1 6次,消费2414. 07元,所有展现、点击和消费均产生在PC端;“贝微微”展现1 0 8 7 0次,点击量1 7次,消费19.9元,所有展现、点击、消费均产生在PC端。
对于实际设置关键词的情况,大神圈公司坚持认为三被告实际投放了四个关键词,并对百度公司回函中提出的推广截止时间为2 01 6年8月9日提出质疑。大神圈公司还表示,由于三被告在推广过程中将涉案四个关键词的匹配模式设置为“广泛或包含匹配模式”,从而导致用户搜索本案涉及的其他关键词时,《倩》手游官网的链接都以商业推广的形式展现在百度网站中。另外,三被告通过百度网站推广了《倩》手游官网和xqn. 163. com网站两个网站,根据大神圈公司了解的百度公司的推广规则,一个推广帐号仅针对一个网站,百度公司回函中提到的帐号具体推广了三被告的哪个网站不清楚。大神圈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限于针对《倩》手游官网。
三被告认可百度公司回函的真实性,但表示应以第三份回函为准,该函中统计数据区分了移动端和PC端。网易杭州公司表示,其主观希望投放思恩客公司说明中的四个关键词,但根据百度公司回函显示,客观上仅投放成功三个关键词,这些关键词的展现和点击量极少;其未设置模糊匹配的模式,且一个百度推广帐号设置不同的关键词推广不同的网站是技术上可行的。三被告同时确认《倩》手游官网与xqn. 16 3.com网站分别指向《倩女幽魂))游戏的手游版和端游版。
三被告表示,苹果应用商店排名规则不同于百度推广,具体规则是保密的,可推测的因素包括软件名称介绍、用户息击数、好评数、下载量等,但不存在付费推广功能,因此就不存在设置推广关键词的行为。大神圈公司认可三被告对苹果应用商店排名规则的解释,但表示需要设置相关关键词及相应的软件描述才能搜索到相关软件。
此外,三被告还提交了网易数据共享平台查询页面,通过关键词营销用户数量变化主张“微微一笑很倾城”与《倩》手游的关联性不高。
六、关于大神圈公司主张的损失
为证明本案的经济损失,大神圈公司除了提交与杨艳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外,还提交了其向上海漫禾文化传播工作室支付高额版权许可费的银行付款回单。
大神圈公司表示,其为宣传推广《微》游戏,与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订立了自开通百度账户起至2 0 1 8年8月11日止通过百度网站宣传推广的合同,并提交了银行付款回单证明该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三被告表示该合同与大神圈公司主张的损害之间没有关系,且三被告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证明市场上存在他人开发“微微一笑’’相关的网页游戏,因此大神圈公司即使存在损失,也不能归咎于三被告。
另,大神圈公司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于2 01 6年4月2 8日订立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就大神圈公司与网易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委托该所律师代理,首笔代理费3万元,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前支付第二笔代理费3万元。后该所先后开具金额为3万元的两笔律师代理费发票。
大神圈公司还提交了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开具的金额为4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大神圈公司提交的《微》小说图书、合同、授权书、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付款凭证,三被告捉交的合同、证明、邮件、剧照图、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予以证明,百度公司回函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质证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中,大神圈公司主张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五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在手机百度中设置了4个搜索关键词推广《倩》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贝微微”和“微傲一笑很倾城游戏一。第二,枉臼度搜索结果链搂名桶:中设置推广宣传词。第三,在被告经营的《倩》手游官网中使用“2 0 1 6最受欢迎玄幻手游”,并使用了人物名称“一笑奈何”。第四,在手机百度中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手’’“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和“微微一笑很倾城柔情首测’’三个关键词获得的《倩》手游官网链接中编写宣传词“游戏特色:9千万玩家荐’’。第五,在苹果应用商店中设置“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两个关键词。大神圈公司认为,其在本案中主张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仿冒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知名小说人物特有名称以及虚假宣传。大神圈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九条,并称如法院认为无法适用这些条款,则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三被告主要的抗辩理由,一是雷火公司设置了百度推广关键词、推广链接名称及描述,同时还设置了倩》手游官网中的涉案宣传内容,这些行为与广州网易公司、网易杭州公司无关。二是霄火公司使用《微》电视剧元素宣传推广《倩》手游是经过了该剧制作方的合法授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倩》手游知名度高于大神圈公司开发的游戏知名度,雷火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四是网易杭州公司是《倩》手游开发者,其虽然希望投放四个推广关键词,但客观上仅投放成功三个关键词。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有四项,第一是大神圈公司主张的涉案行为是否存在,第二是三被告是否为共同的涉案行为主体,第三是涉案行为是否对大神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是法律责任。
一、涉柒行为是否存在
本案中,大神圈公司主张三被告实施了五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根据百度公司回函表示雷火公司为《倩》手游官网仅投放了“微微一笑很倾城”“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和“贝微微”三个关键词,“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未投放成功。三被告还以苹果应用商店不存在付费推广功能为由否认实施了大神圈公司主张的第五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为推广《倩》手游官网实际投放关键词的情况,本院认为,虽然思恩客公司作为百度推广服务代理商,出具说明表示涉案账户选择了“微微一笑很倾城”“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贝微微’’和“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四个关键词,但百度公司是实际提供搜索推广服务的主体,其三次回函均表示,涉案账户实际选择了前述四个关键词中除“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之外的三个关键词,本院认为百度公司的意见更具有客观性,本院依法确认大神圈公司主张三被告的第一项行为涉及三个关键词“微微一笑很倾城”“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和“贝微微’’。
对于第五项行为,大神圈公司也认可三被告关于苹果应用商店中座用软件排名规则的陈述,但表示需要对应用软件设置相关关键词及相应的软件描述才能使用户搜索到相关软件,并坚持主张三被告在苹果应用商店中设置了“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两个关键词。本院认为,在双方都认可苹果应用商店设置有不同于付费搜索推广服务排名规则,且现有证据无法直接体现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搜索“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等出现《倩》手游排名第一或第二与三被告设置了:~微微一笑:i刚晚城手游”-‘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两个关键词相关的情况下,大神圈公司主张的此项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院对大神圈公司主张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项(第一项除投放“微微一笑很倾城手游”关键词)至第四项行为进行评述。
二、涉案行为主体
本案中,大神圈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行为系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设置推广《倩》手游的关键词,第二项、第四项行为系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为《倩》手游官网链接设置宣传词,第三项行为系在《倩》手游官网上进行宣传。对此,大神圈公司主张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上述行为。三被告予以否认,理由有网易杭州公司为《倩》手游开发方,雷火公司为该手游运营方并经营该游戏官网,大神圈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均由雷火公司实施,与广州网易公司、网易杭州公司无关。
本院注意到,网易杭州公司与思恩客公司订立合同对通过百度网站上发布搜索排名广告作出约定,同时,雷火公司自认其设置了百度推广关键词、推广链接名称及描述,因此,冈易杭州公司与雷火公司应为大神圈公司主张的第一、二、四项行为共同的行为主体。此外,《倩》手游官网标注雷火公司版权所有,雷火公司自认其设置了该网站中涉案宣传内容,而广州网易公司为16 3.com网站经营者,因此,雷火公司与广州网易公司为第三项行为共同的行为主体。可见,三被告抗辩涉案行为与广州网易公司、网易杭州公司无关,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呆信。
三、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神圈公司经授权,取得了《微》小说作者授予的2 0 1 5年10月2 1日至2 0 1 7年10月2 0日期间将该小说改编为移动端游戏的独家权利,且大神圈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同时,大神圈公司开发经营的《微》游戏已于2 0 1 6年6月开始宣传,于2 0 1 6年8月在安卓、苹果应用商店上线运营。因此,大神圈公司有权禁止其他经营者在其所获授权范围内将《微》小说改编为网络游戏,亦有权制止其他经营者在经营游戏过程中使用《微》小说相关元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院分析大神圈公司主张的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二、四项行为中,网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未取得“微》小说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设置关键词“微微一笑很倾城”“徽微一笑很倾城游戏”为《倩》手游官网进行网络推广,用户在搜索前述关键词时,《倩》手游官网链接排名搜索结果第一项,并在《倩》手游官网链接名称中设置“微微一笑很倾城’’文字;同时,二者还对用于商业推广的《倩》手游官网链接设置含有“微微一笑很倾城”“顾漫”等小说相关文字的多个链接名称,网易杭州公司和雷火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用户误认为《倩》手游及其官网经营者取得了《微》小说权利人的授权或与该小说权利人相关,本院认定网易杭州公司和雷火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另外,网易杭州公司与雷火公司在多个《倩》手游官网链接描述中注明“游戏特色:9千万玩家荐”,因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倩》手游获得了9千万玩家推荐,该宣传描述不符合客观事实,容易使人误认为该游戏玩家规模达到9千万,故本院认为该描述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项行为中,广州网易公司与雷火公司在共同经营的 《倩》手游官网首页将《倩》手游宣传为“2 01 6最受欢迎的 玄幻手游,,,并在游戏主角人物旁标注“一笑奈何”,在无充分 证据证明((倩》手游为2 01 6年度最受欢迎的玄幻手游,同时, 在“一笑奈何,,为《微》小说主角人物名称,但无证据证明《倩》 手游经营者获得许可有权在《倩》手游宣传中使用《微》小说 人物名称“一笑奈何,,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广州网易公司与雷 火公司在涉案网站上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第二项行为中,网易杭州公司与雷火公司还为推广《倩》 手游官网链接在百度搜索中将《微》小说主角人物名称“见微 微,,设置为关键词,在二者并未取得《微》小说权利人许可的 情况下,使用户搜索“贝微微”时,在搜索结果页面较为显著 的位置出现《倩》手游官网链接,属于对《微》小说有意搭便 车的行为,抢占了本应属于经《微》小说权利人授权将该小说 改编为游戏的大神圈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 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指出的是,因该行为主要发生在为推广《倩》手游的百度帐号中,网易杭州公司和雷火公司并未将该关键词设置于《倩》手游官网链接名称、描述等用户可见的搜索结果页面中,亦未用在《倩》手游官网中,用户仅在搜索“贝微微¨时能注意到涉菜官阌链接处于较为显著的搜索结果位置,不会发生用户的误解,故该行为不属于网易杭州公司和雷火公司使用“贝微微”所作的虚假宣传。
对于三被告否认侵权的理由,本院认为,关于网易杭州公司取得《微》电视剧制作方的合法授权,本院注意到,网易杭州公司与合润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合润公司保证制作方剧酷公司获得拍摄《微》小说为《微》电视剧的权利,网易杭州公司的“倩女幽魂”游戏为该剧唯一游戏植入合作品牌,合润公司为网易杭州公司提供《微》电视剧相关的权益主要包括海报授权及可以融合海报元素与其品牌元素的方式进行宣传设计,授权使用的范围包括网易杭州公司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游戏客户端内等。此后合润公司与剧酷公司订立合同约定剧酷公司负责在《微》电视剧中完成网易杭州公司品牌内容创制服务,并对合润公司的前述授权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网易杭州公司与“微》电视剧制作方等所订合同,主要就《微》电视居0中植入网易杭州公司的相关游残,以及网易杭州公司有权使用《微》电视剧海报为其游戏品牌进行宣传作出约定,合润公司或剧酷公司并未明确授予网易杭州公司在经营《倩》手游的过程中使用《微》小说名称、主角人物名称等相关元素的权利,况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合润公司或剧酷公司享有将《微》小说相关元素授予三被告用于经营《倩》手游的权利,故三被告以其涉案行为取得《微》电视剧制作方合法授权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三被告还提出大神圈公司仅获得将《微》小说改编为游戏的权利不包括改编小说名称、人物名称等小说元素权利的辩称,缺乏合理解释,本院亦不予采信。
另外,网易机州公到与合润公到所订合同附件五为《微》小说作者向网易杭州公司出具的剧酷公司享有将该小说改编并摄制为电视剧权利的书面确认,且网易杭州公司亦经授权取得《微》小说在网易云平台中传播的权利,因此,网易杭州公司明知《微》小说作者,亦有多种途径可联系并获得该小说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即实施涉案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三被告提出《倩》手游知名度高于大神圈公司开发相关游戏的知名度,即否认存在主观故意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大神圈公司还主张三被告的涉案行为同时构成仿冒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知名小说人物特有名称。本院认为,大神圈公司系经《微》小说作者授权改编游戏的主体,并非该小说权利主体,不论《微》小说名称及小说人物名称是否构成知名小说特有名称及知名小说人物特有名称,在缺乏证据证明其享有该小说名称及小说人物名称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大神圈公司无权主张他人仿冒《微》小一说知名小说特有名称及知名小说人物名称,对大神圈公司的此项主张,奉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本案部分诉争行为已经被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应停止在多个《倩》手游官网链接描述中注明“游戏特色:9千万玩家荐”的虚假宣传行为,广州网易公司、雷火公司亦应停止在《倩》手游官网首页将《倩》手游宣传为“2 01 6最受欢迎的玄幻手游”的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大神圈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前述行为已停止,在无证据证明三被告上述两项虚假宣传行为直接对大神圈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本院对大神圈公司因这两项行为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等请求不予支持。
网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应当对以下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设置关键词“微微一笑很倾城”“微微一笑很倾城游戏”,并在这两个关键词所对应的《倩》手游官网链接名称中设置“微微一笑很倾城”文字;对用于商业推广的《倩》手游官网链接设置含有“微微一笑很倾城…c顾漫”等小说相关文字的多个链接名称。二者还应对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推广《倩》手游官网链接在百度搜索中将《微》小说主角人物名称“贝微微”设置为关键词。
广州网易公司与雷火公司应对在《倩》手游官网中在游戏主角人物旁标注“一笑奈何”的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神圈公司要求三被告应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尽管大神圈公司提交了其为获得《微》小说改编权及宣传推广《微》游戏而支付相关费用以及部分宣传报道提及《倩》手游的市场影响力的证据,但这些证据无法证明与三被告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相关,在缺乏充分证据证啁大神圈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本院酌情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微》小说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较高,大神圈公司要取得该小说改编游戏的权利所付成本较高,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大神圈公司经授权开发经营的《微》游戏知名度较高,用户规模较大;第二,三被告在宣传推广《倩》手游官网及《倩》手游过程中,在明知《微》小说作者的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识别度较高的《微》小说名称及该小说主角人物名称,土观故意明显;第三,网易杭州公司及菌火公司为《倩》手游官网设置众多包含“微微一笑很倾城”文字的链接名称用于百度搜索推广;第四,网易杭州公司及雷火公司在百度搜索推广中设置涉案关键词的时间持续数月,且三被告自认《倩》手游官网中的宣传行为持续至2 0 1 7年4月,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大神圈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额过高,本院酌情降低为1 0 0万元。大神圈公司为本案所付合理费用,三被告应一并予以负担。考虑到网易杭州公司、雷火公司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广州网易公司仅应对《倩》手游官网中在游戏主角人物旁标注“一笑奈何’’的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数额酌情予以降低。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太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 0 0万元及合理费用6.4万元,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 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4 1 8 0 0元,由原告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00元,己交纳;由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 1 8 0 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丽萍
审 判 员 张 璇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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